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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各考区陈述和申辩。小编整理了《浙江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违纪违规申辩电话》,希望帮到您!
浙江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违纪违规申辩电话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简称第31号部令)第十七条规定,现将各考区对2018年9月进行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已认定违纪违规考生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各考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
省直:0571-88395086;杭州:0571-85456079;
宁波:0574-87132080;温州:0577-89090505;
嘉兴:0573-82214528;湖州:0572-2057327;
绍兴:0575-81503311;金华:0579-82466697;
衢州:0570-3074577;舟山:0580-2281692;
丽水:0578-2181620;台州:0576-88582115。
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
留学群为您整理了《2017年山东枣庄一级建造师考试违纪违规人员公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2017年山东枣庄一级建造师考试违纪违规人员公告
XX等3人在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因违纪违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规定,上述人员在规定日期内未到枣庄人事考试中心陈述或申辩,也未来领取《处理决定书》,且无法邮寄送达本人。枣庄人事考试中心定于2018年1月23日在枣庄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www.zzhrss.gov.cn/web/rsks)对该违纪行为及处理决定进行公示,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从公示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从公示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处理决定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考点 | 姓名 | 准考证号 | 违纪行为 | 违纪编码 | 处理结果 |
立新小学 | XX | 137040101001 |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 B105 |
留学群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为您提供《2017年浙江一级建造师考试违纪违规拟处理公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公告
2017年第11号
2017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违纪违规拟处理公告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简称第31号部令)第十七条规定,现将各考区对2017年9月进行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已认定违纪违规考生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考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
省直:0571-88395086;杭州:0571-85456079;
宁波:0574-87132080;温州:0577-89090505;
嘉兴:0573-82214528;湖州:0572-2057327;
绍兴:0575-81503311;金华:0579-82466697;
义乌:0579-85435156;衢州:0570-3074577;
丽水:0578-2181620; 台州:0576-88582115。
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一级建造师考试网提醒您考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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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有这些违纪行为,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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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出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如下,请参加201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人员严格按照考场规定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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