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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留学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流程及办理地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用户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
申请条件
(一)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
(二)持证人员在本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3.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调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转出或转入会计人员。
办理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受理地点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770882);
(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属上海地区铁路系统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四)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合欢路2号,邮编:200135,电话:68542222);原南汇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二楼(投资服务中心)财政窗口,邮编:201300,电话:68004888)
长宁区财政局: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茅台路476-1号3楼,邮编:200050,电话:52065656)
徐汇区财政局: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地址:建国...
11-04
留学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流程及办理地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用户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
申请条件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如有遗失,应当登报申明遗失作废,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二)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3.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补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期限
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受理地点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770882);
(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属上海地区铁路系统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四)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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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2016年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即将开始。参加2016年上海会计从业考试三科分别达到了60分便可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了,你知道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吗?以下资讯由留学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6年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领取时间规定如下:
1.根据沪财会〔2013〕25号的领证规定,在2013年7月1日后,一次性报考会计从业资格三门科目且合格的,其领证时限为最后一门科目考试结果公布之日(即最后一门科目考试日期+5个工作日,下同)起6个月内,逾期则需参加相关培训后领证。例如:2013年8月报名,最后一门考试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考试结果公布之日为2013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即2013年10月7日,其领证时限为2013年10月+6个月,即2014年4月。
2.根据沪财会〔2013〕26号的领证规定,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有效单科合格成绩,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考合格的,其领证时限为最后一门科目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逾期则需参加相关培训后领证。例如:2012年已取得《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合格成绩,并在2014年1月一次性补报《初级会计电算化》,2月28日考试合格,考试结果公布之日为3月10日,其领证时限为2014年9月。
3. 根据沪财会〔2013〕26号的领证规定,2013年7月1日前已通过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符合原财政部26号令免试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其领证期限为原成绩有效期或免试期,逾期成绩自行失效。例如:2013年1月会计类专业毕业,且在2013年4月取得法规合格成绩,其领证期限为免试期,即领证时限至2015年12月31日,逾期考试成绩自行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7月1日前会计类专业毕业,在2013年7月1日后取得法规成绩合格的,不符合原26号令免试规定,不得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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