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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国地质大学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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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也是“211工程”建设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高校。学校英文名称为Beijing,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学校国标代码为11415。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邮政编码100083。

  第三条 被我校普通本科录取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招生校领导担任组长,主管教学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工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全面负责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同时,我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人才需求、学科发展、办学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年度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要求的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综合考虑各省生源数量与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录取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超过计划数提档的、符合录取要求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或投放到生源好、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七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八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线,按相关规定要求并参照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第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以征集志愿方式完成。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我校按照考生投档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安排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