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中国基金业协会栏目,提供与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基金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尚没有自己独立的自律组织,而是统一纳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系中。200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2002年12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承接了原基金公会的职能和任务,在证券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工作。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收集、反映业内意见和建议,研究、论证业内相关政策与方案,草拟或审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关规则、职业标准、工作指引和自律公约,协助开展业内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07-22
伴随着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时间越来越近,中国基金业协会也是发布了一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这一份管理条例更多的还是针对今年考试上岸的考生们,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欢迎阅读本文,关注本站即可获取更多精彩资讯.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 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机构在聘任从业人员时,应当充分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背景、守法合规情况、职业道德和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变动情况,对其是否胜任拟聘任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作出聘任决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机构是指: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四)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协会依法依规履行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职责。
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
第七条 从业资格考试设置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等科目。
第八条 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人...
2016年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广大考生们在看书的同时,也要分清主次,把握重要知识点。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基协进一步规范私募服务业务”,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中基协进一步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框架正日臻完善。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的职责边界和自律管理要求,重点规范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三项服务业务。
值得指出的是,《管理办法》引入了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引导各业务相关方在服务业务中各尽其责,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私募快速发展催生服务办法完善
此前,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协会于2014年底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外包指引》)。《外包指引》明确了基金服务业务范围,对基金业务服务活动主要采取备案管理。
截至目前,协会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服务机构备案名单。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促进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市场化、规范化、多样化竞争格局的初步形成。
但是,随着私募基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机构和产品数量爆发式增长,产品设计灵活复杂,需求千差万别,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服务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从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和调研的情况看,这一行业存在服务类别履行职责不明确、服务边界界定不清、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出台一部更为明晰、完善、契合新趋势的办法显得尤为重要。记者获悉,2015年10月以来,协会组织召开了服务机构座谈会,向部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等服务机构征求意见、组织调研,在深入总结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多次讨论,并征求证监会意见后,形成《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合并了《外包指引》的主要条款,包括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基金管理人在业务外包中的法定职责、募集结算资金的安全保障机制等,同时新增了各类服务业务的定义、业务边界、权责划分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受保障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厘清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法律关系,区别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而私募基金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据悉,协会正在拟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将对上述业务进行详细规范。
《管理办法》同时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设单章重点规范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上述业务记载了投资者信息、产品运作数据和各类基金业务运营流程,是私募基金行业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基...
近期,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腾讯中国私募基金年会2016”上的发表讲话,主要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及私募基金监管问题,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及私募基金监管问题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我很高兴来到本次论坛,就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问题与大家交换看法,顺便介绍一下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思路,凝聚市场共识,共谋规范发展。
根据2013年6月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对证监会的授权,以及2013年底证监会对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授权,自2014年2月7日开始,协会正式开始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两年来,私募基金发展非常迅速,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力量。截止2016年2月29日,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79家,备案私募基金26,387只,认缴规模5.5万亿元,实缴规模4.42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9.18万人。私募基金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登记备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市场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普遍有一个误区,认为登记备案就是审批,管理人登记成功就意味着获得了牌照。这造成了一大批没有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纷纷来协会登记,部分已经发行了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反而不来登记,或者登记后没有将全部产品进行备案。在这里,我想重申三点。第一、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更不是变相行政审批。审批是事先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进行的严格的实质审查,并且要给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登记备案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提出要求,不设许可门槛。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就要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就是要承认接受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约束。第三,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以登记备案文件为依据、为基础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处罚。
私募基金方兴未艾,为推动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全面修订《会员管理办法》,加快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指引的修订与出台。依托全面覆盖登记备案、募集行为、投资顾问业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合同指引、托管业务、外包业务、从业人员管理的自律规则体系,协会的工作重心将从原来的事前登记备案逐步转向事中事后监测检查和纪律处分。下面,就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我想谈三个问题,为什么要管,管什么,以及今后怎么管。
首先,为什么要对私募基金进行自律监管?
今年2月1日,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指引》,2月4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市场对这些自律规则,特别是2月5日的公告反应良好,但同时,我们也听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
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已经进入“后工业时代”,主要经济体的金融业都面临相似的困境,经济增长乏力,银行信贷资产难以找到保本保收益的贷款项目,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已趋于零,金融业正在进入一个混业经营、创新、竞争的大资管时代。“后工业化时代”经...
2016年3月1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想知道具体有哪些问题解答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热点问题解答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从已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情况看,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但也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
一、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五、《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示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2015年度基金业从业人员年检情况进行了通报,想知道具体详情如何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中国基金业协会:2015年度基金业从业人员年检情况通报
各会员机构:
2015年度基金业从业人员年检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2015年度,需年检总人数5145人,涉及机构192家。5053人通过年检,92人未通过年检。
根据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未通过年检人员暂停其从业资格,相关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未通过年检人员所在机构应于2016年3月21日至3月31日进行自查整改。
机构完成自查整改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收到机构整改报告及相关人员情况说明后,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从业资格。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从业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度基金业从业人员未通过年检人员名单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所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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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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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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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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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在运作期间应当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想知道具体的情况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每季度须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了一系列新规,其中包括《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私募基金在运作期间应当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单只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上述信息。
管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管理办法对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新规,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此外,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等信息。
华东一位中型规模私募基金人士表示,“新的信披办法要求比较严格,从私募基金角度相关工作量增加很多,但对行业发展是利好,未来管理会逐步标准化,对私募是一个规范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协会日前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同时加强信息报送相关要求,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私募基金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有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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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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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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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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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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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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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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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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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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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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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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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模(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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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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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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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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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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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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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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