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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发布通知(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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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8﹞71号

  各会员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新规定、新要求,为贯彻执行新的政策规定,协会组织修订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8年4月16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经2018年4月4日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观察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第二条 会员、观察员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法定会员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普通会员、观察员入会费为每家1万元。

  第三条 会员、观察员按以下标准每年缴纳年会费。入会当年免交年会费。

  (一)法定会员年会费分为10万、50万、100万元三档,按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之一点五作为计算依据。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之一点五不足50万的,按10万元缴纳;达到50万但不足100万的,按50万缴纳;100万及以上的,按100万元缴纳。

  (二)普通会员、观察员年会费按每家1万元缴纳。

  第四条 特别会员免予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观察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入会费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5日内缴纳,年会费按照协会通知要求的时间缴纳。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会长办公会可减免会员、观察员会费。

  第七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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