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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各位考生做好准备了吗?留学群小编为您准备了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想要通过考试,就要多多复习!预祝大家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轻松过关!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考点18:公司合并的程序 ★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1.合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考点19:公司分立及其形式 ★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1.公司分立一般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2.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考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考点20:公司注册资本的增资和减资 ★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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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各位考生做好准备了吗?留学群小编为您准备了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想要通过考试,就要多多复习!预祝大家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轻松过关!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

  1.《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4.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6.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实施破产清算。

  二、公司清算

  考点22:公司清算的相关内容与程序 ★

  (一)成立清算组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

2017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7.29)

 

  各位考生们,无论你们在准备什么考试,都必须多多练习才有更大把握一次性通过哦,留学群编辑为大家准备了2017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7.29),请相信: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7.29)

  【多项选择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照1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居民企业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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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利润分配

 

  2017年的中级会计师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各位考生做好准备了吗?留学群小编为您准备了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利润分配,要想通过考试,就要多多复习哦!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6.向股东分配利润。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分配的除外。

  (2)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

  1.公积金的种类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

  (2)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等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对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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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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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7.28)

  【单项选择题】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A从中国境内B企业取得租金所得50万元、利息所得2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并向B企业转让位于我国境内的一处房产,取得转让收入500万元,该房产净值为42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B企业应代扣代缴A企业的预提所得税为( )万元。

  A.17.1

  B.18

  C.26

  D.36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B企业应代扣代缴A企业的预提所得税=(50+20+30+500-420)×10%=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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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法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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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经济法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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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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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7.27)

  【单项选择题】

  某居民企业2015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当年从境外A国子公司分回税后收益20万元(A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则该企业2015年度在境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25

  B.26.25

  C.30

  D.31.2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

  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0÷(1-20%)=25(万元);实际在境外缴纳的税款=25×20%=5(万元);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00+25)×25%×25÷(100+25)=25×25%=6.25(万元),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未超过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免。该企业2015年度在境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25)×25%-5=2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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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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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

  考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规定 ★★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是指既不是公司股东,又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上市公司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3.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5.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件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四)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这里所称关联关系,是指上...

2017中级经济法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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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经济法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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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考点:营改增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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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考点:营改增的征收管理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放弃免税权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2)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3.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甲管道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天然气输送服务。2017年3月,甲公司向客户运输天然气共取得不含税收入2950万元,同时随同天然气输送向客户收取管道维护费55.5万元。已知,当月发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在本题中:(1)当期销项税额=[2950+55.5÷(1+11%)]×11%=3000×11%=330(万元);(2)当期应纳税额=330-150=180(万元);(3)增值税实际税负=180÷[2950+55.5÷(1+11%)]×100%=180÷3000×100%=6%,超过了3%的标准;(4)按照3%的标准应缴纳增值税税额=[2950+55.5÷(1+11%)]×3%=3000×3%=90(万元);(5)甲公司可申请办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180-90=90(万元)。

  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

  (4)除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例题•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的下列行为中,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

  A.商店向一般纳税人出售办公用品

  B.书店向个人销售图书

  C.律师事务所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D.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有偿运输服务

  【答案】A

  【解析】(1)选项BD: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