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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文由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欢迎更多考生前来阅读!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1)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其他形式主要有视听资料形式和沉默形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
无行为能力人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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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辅导: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文由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提前祝广大考生顺利通关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辅导: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某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将家中的一台电脑无偿赠送他人
B.某公民在威胁下,写下一张欠他人1万元的字据
C.某政府采购的业务人员收受贿赂,购买了5吨劣质原料
D.某公司为逃避债务,将公司名下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经理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中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选项B的行为属于所述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选项C中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选项D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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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广大考生学习,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整理“中级会计职称2017《经济法》难点:合同格式条款”希望可以帮助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中级会计职称2017《经济法》难点:合同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釆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重点】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重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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