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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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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9:合伙企业的设立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人事务处理

  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约定优先。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企业名称;

  (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

  (3)处分企业不动产;

  (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解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强制)。

  (3)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退伙与解散

  【高频考点】退伙与解散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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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转)。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除外。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4)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给职工);

  (5)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高频考点】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一)公司“董、监、高”资格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①无或限制行为能力;②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③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 5年;④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⑤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2、 “董、高”(8项)忠实义务,违反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二)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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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没有社会关系人);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等。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有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

  (3)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股款的处理: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未设立的责任

  ①对外(债权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内责任:按照约定→出资比例→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发起人承担;②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公司承担;②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票种类、原则

  【高频考点】股票种类、原则

  1、优先股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4)表决权不受限制:①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②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出席普通股表决...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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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会

  【高频考点】股东会

  (一)组织机构的职权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0:股东会

  (二)股东会会议形式、召集与决议

  1、临时会议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0:股东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

  (1)召集会议顺序:①董事会→②监事会→③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主持会议顺序:①董事长→②副董事长→③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④监事会→⑤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0:股东会

  4、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董事会

  【高频考点】董事会与监事会

  (一)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1:董事会

  2、会议的召开

  (1)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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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公司设立

  【高频考点】有限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条件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7:有限公司设立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7:有限公司设立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权转让和异议股东退出

  【高频考点】股权转让和异议股东退出★

  1、股东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章程规定优先)。

  提示:同等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3、强制转让: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营业期届满继续存续的,股东反对可退出。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公司特殊类型

  【高频考点】有限公司特殊类型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3、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强制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合并、分立、解散;增...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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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4:诉讼时效

  2.中止、中断和延长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4:诉讼时效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

  【高频考点】代理

  1.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代理,应由本人实施。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表现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

  3.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拥有代理权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5:代理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高频考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1、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变更登记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6:公司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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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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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民事行为

  【高频考点1】民事行为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民事行为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

  “条件”发生与否,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期限”必然会到来;其发生的时间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

  3.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民事行为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仲裁

  【高频考点2】仲裁

  1.仲裁适用于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协议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效力

  双方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另一方在法院受理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在首次开庭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接受请客送礼的。

  6.仲裁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

  【高频考点3】诉讼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要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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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要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多项选择题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

  A.投资人死亡,继承人决定继承

  B.投资人决定解散

  C.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

  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BCD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连带责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是无限责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普通合伙企业。在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时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合伙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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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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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群里很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单项选择题

  1、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D

  多项选择题

  1、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要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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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要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完全由设立人根据所设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

  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以下限定: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形式是有别于公司出资形式的重要不同之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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