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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第一个争端,主要是在台湾的民进党坚持否认“九二共识”的存在,却总是说不清楚真正要质疑的是什么东西。
是要质疑1992年没有见诸书面的共识吗?当年大陆和台湾双方来往公函中多次出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提法,这就是共识之体现!白纸黑字俱在,怎能睁眼不承认?
是要质疑“九二共识”这四个字的提法当时不存在吗?那人们有理由反问:一个孩子生出来了,几年后有人给孩子取了个正式的名字,谁能因为这孩子的名字是后取的,就可以说这孩子当年不存在吗?
是要质疑谈判不应该先设置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或先建构一个初步的共识基础吗?然而古今中外任何谈判,要想谈出成果,这二者都是必须具备的。似这种ABC的常识,民进党内衮衮诸公难道真不明白?
说穿了,民进党既不反对谈判前应先有双方的共识基础,也不在乎1992年两岸在程序上到底有没有达成书面共识,它实际真正要反对的是大陆和台湾双方同意把“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作为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而这正是“九二共识”最重大的价值所在!
回顾史实:1992年3月底,经由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第一次工作性商谈,大陆方面发觉台湾方面似有背离“一个中国”原则的意向,如“海基会”希望比照国家间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做法,来处理大陆公证书在台湾的使用;并希望按照国家间通邮的做法来处理两岸挂号函业务。有鉴于此,大陆方面建议双方在事务性商谈中,应确立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至于如何达成这一共识的方式则可以讨论。
由于大陆的敦促,台湾“国统会”于1992年8月通过《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的“结论”,公开表示其立场为:“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唯对一个中国原则之内涵,认知有所不同”;“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大陆方面在认真研究了这份文件后,感到台湾方面的表态证实了双方对在事务性商谈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有共识,于是同意就如何表述这一共识与台湾“海基会”进行磋商。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就“一个中国”问题密集交换意见。大陆方面提出五种文字表述方案;台方则提出文字及口头(“五”加“三”)共八种表述方案,在其最后一案即第八案中建议“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并建议“以口头方式各自表述”①。11月16日,大陆“海协会”致函“海基会”,表示“我会充分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即同意以各自口头表述的方式表明坚持一个中国的态度,同时将大陆的表述要点告知对方,此函并将台湾“海基会”提出的第八案作为附件一并寄送,表明这是对第八案的正式答复;台湾方面旋即将“海协会”的来函向媒体公开并表示“欢迎”。以上史实说明“九二共识”是以“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为核心内容,它虽然没有以共同签署的文件为象征,但却是以双方彼此换文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我会充分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来体现的,是以“海协会”的发函日11月16日为明确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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