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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永宁县制定出台了《乡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细则》,提高农村教师补贴标准,人均每月提高至300元;继续实行乡村教师人均每月120元交通补助,按地域远近分档次进行补助。
该实施细则规定,县政府每年按12%的比例(国家标准10%)评选认定乡村骨干教师,并兑现骨干教师奖励补助;切实做好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每年为乡村教师进行健康体检一次。乡村教师夫妻双方均在农村偏远学校工作的,在自愿的情况下选调一方到离家就近的学校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解决,保障特岗教师工资及社会保障待遇。
在评选“塞上名师”、特级教师、自治区级骨干教师等荣誉时,适当放宽条件,向乡村教师倾斜。对在本县乡村学校从教20年、15年、10年以上且还在乡村从教的教师给予一定奖励。增设“回乡园丁奖”30名,每两年评选一次,给予3000元资金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增设“回乡优秀特岗教师奖”30名,每三年评选一次,给予2000元资金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此外,结合现有教研室人员,采取一牌双挂的形式,成立永宁县教师发展中心。县财政逐年增加师资培训专项经费预算,由现在每年的396万元到2020年提高到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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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教师工资改革方案:绩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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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意见》明确了十项改革举措:
一是同步建设城镇学校,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和足够的学位供给。
二是努力办好乡村教育,合理布局学校,采取多种措施补齐乡村教育短板。
三是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和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
四是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五是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
六是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七是改革教育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现代学校制度。
八是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完善资助政策,防止因上学不便而辍学。
九是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十是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健全工作体系,促进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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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意见指出,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是脱贫攻坚的基础性事业。在许多地方,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仍然突出,乡村优质教育资源紧缺,教育质量亟待提高;城镇教育资源配置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大班额问题严重。
意见要求,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意见要求,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课程)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
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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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9月13日印发文件,决定对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19日上午,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补助政策逐步实施,农村教师特别是连片特困地区农村教师收入水平将高于城镇教师。(11月19日人民网)
【热点解析】
教育部及财政部这一决定是将教师这一高尚的职业,建立在有尊严的收入之上,在一定程度上吸引更多的教师进入乡村,投身于农村教育事业中,极大的促进了农村教育的发展。教育部的思路和方向将教育向农村倾斜,无疑是正确的。
1994年施行的《教师法》早就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很多地方近年来也明确提出“农村教师收入与公务员相当”的口号,但实际上,一些地方并没有做到,出现了口惠而实不至的现状。
据悉,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1亿多学生,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70%左右,农村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乡村教师特别是连片特困地区农村教师,很多人常年工作、生活在条件较差的地方,由于农村教师资源匮乏,很多教师一个人往往要承担几个人的教学任务,甚至还要承担教学之外的压力,比如照顾学生生活以及其家庭生活等等。按理农村教师应该享有较高待遇,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也源于以下方面的限制:
其一,一直以来,对乡村教育存在一定的偏见,教育资源不均衡。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为例,其确定的小学阶段的师生比为:城市1∶19,县镇1∶21,农村小学1∶23;中学阶段城市1∶13.5,县镇1∶16,农村1∶18。这其实传递的就是城市优先的意识,一些制度、规定本身便道出了教育发展的真相。其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待遇水平在很多农村地区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其三,农村教师收入中,很大一部分来自地方财政,而地方财政没有保障教师合理收入。比如,2009年出台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规定“省级统筹、中央支持”,但有些地方改善农村教师待遇的大头还是由县财政解决,而县财政要么捉襟见肘,要么舍不得真投入;其四,在“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下,中央并没有配套的监管机制,让地方有了更多的可选择性,让地方自己拿出一大笔钱来大力发展乡村教育,似乎很难落到实处。
因此,这一决定进一步加大了中央、地方在思想上对乡村教育发展的重视程度,促进了乡村教育的稳步发展;提高农村教师收入待遇,还需要有切切实实的制度保障,让这补助常态化;在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4%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确实保障“再穷不能穷教育”。
专家认为,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关乎“教育良心”。长期以来,农村教育远远落后于城市教育。惟有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才能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才能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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