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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时政:多省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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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持续推进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在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后,部分地区开始陆续发布实施细则。

  近日,安徽省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人群、缴费基数、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都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养老金的征缴基数,安徽省指出,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而在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的个人缴费基数中,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也被纳入。

  此前,广东省发布《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具体办理细则进行规范。

  记者分别采访了某东部和西部省份的公务员并了解到,工资和津贴等已经纳入养老金缴费基数中,但是年终奖并未纳入进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恐怕仍存在难题。

  年终奖金未来拟纳入征缴基数

  从2015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免费养老的时代正逐步成为历史。

  去年初,《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正式印发,提出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国务院在上述文件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随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各省市相继出台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在此基础上,近期一些地区进一步细化了“养老金并轨”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

  今年9月,安徽省出台《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范围、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支付等作了细化。

  安徽省规定,机关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之和。同时,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除了安徽外,今年9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指出,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需缴8%

 

  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已经接近尾声,而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也一波波开始,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信息也新鲜出炉了,你是否也关注到了?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带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详情请见下文。

  北京市政府公报公布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并轨后,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落实了养老金并轨改革。

  劳模退休不再提高退休金

  根据《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税。

  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办法》规定,该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办法》还规定,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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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金并轨,公务员缴费为工资基数8%

 

  2016年公务员公车改革方面的消息一波波出炉了。北京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新鲜出炉,关于公务员养老金并轨制度的实行,对公务员有哪些影响。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带来:“北京养老金并轨,公务员缴费为工资基数8%”,详情请见下文。

  养老金并轨,十年内“保低限高” ,公务员缴费为工资基数8%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昨天,市政府办公厅在首都之窗发布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其中明确,养老金计发设立10年过渡期,以保持待遇不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养老

  方案则明确指出,本市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金计发保持待遇不降低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15北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待遇不会降低

 

  2016年北京公务员考试笔试科目已经结束了,相信大家的目光又转移到了公务员工资改革、事业单位养老金等方面的消息消息上来了。关于公务员养老金并轨制度的实行,对公务员有哪些影响。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带来:“2015北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待遇不会降低”,详情请见下文。

  本月是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的“大限”。昨日,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办法自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确保工资不下降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在今年年底之前,各省级地区都应当出台实施方案。养老“并轨”事关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也被解读为打破“铁饭碗”。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张祖德今年7月接受采访时曾表示,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和养老保险并轨同步实施,可能一部分群体会出现“增不抵缴”。为避免这种情况,市人力社保局请示人社部和财政部,拟定了北京市的解决办法,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工资不下降,同时略有提高。

  个人缴费为工资基数8%

  昨天正式披露的方案则明确指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保持待遇不降低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对比,保低限高。

  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离休人员不纳入范围

  方案中提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