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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仲裁制度

 

  考生们来看看本文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仲裁制度,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熟悉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的方式。了解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2.仲裁程序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不包括( D )。

  A.仲裁事项

  B.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D.仲裁委员会的住所地

  3.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在我国,涉外仲裁的主体基本包括2种类型:

  (1)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2)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处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2日开庭仲裁,7月4日,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7月5日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调解书,7月6日调解书交由双方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E )。

  A.该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该调解书自2013年7月5日产生法律效力

  C.若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反悔,则仲裁庭重新开庭仲裁

  D.申请人签收调解书后,申请人应撤回仲裁申请

  E.该调解书自2013年7月6日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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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房屋结构平衡技术

 

  本文“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房屋结构平衡技术”,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一、荷载的分类

  引起结构失去平衡或破坏的外部作用主要有:直接施加在结构上的各种力,习惯上亦称为荷载,例如结构自重(恒载)、活荷载、积灰荷载、雪荷载、风荷载等。荷载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随时间的变异分类

  (二)按结构的反应分类

  (三)按荷载作用面大小分类

  (四)按荷载作用方向分类

  (五)建筑结构设计时不同荷载采用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二、平面力系的平衡条件及其应用

  (一)平面力系的平衡条件

  物体在许多力的共同作用下处于平衡状态时(建筑工程中的杆件或结构一般处于静止状态),这些力(称为力系)之间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称为力系的平衡条件。

  (二)利用平衡条件求未知力

  一个物体,重量为W,通过两条绳索AC和BC吊着,计算AC、BC拉力的步骤为:首先取隔离体,作出隔离体受力图。

  (三)结构的计算简化

  在工程设计中对结构进行力学分析时,需要一个图形,这个图形与实际结构完全一样,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因此必须对实际结构进行抽象和简化,得到一个计算时所用的计算简图。简化遵循的原则:

  第一,正确反映结构的实际受力情况,使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比较吻合;

  第二,略去次要因数,便于分析和计算。

  (四)杆件的受力与稳定

  1.杆件的受力形式

  2.材料强度的基本概念

  3.杆件稳定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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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调解与和解制度

 

  本文“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调解与和解制度”,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1.调解的规定

  根据调解人的不同,我国调解的形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其中专业机构调解是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后,协议约定由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仲裁过程中,如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则仲裁庭下述做法正确的有(BD  )。

  A.驳回申请

  B.制作调解书

  C.撤销案件

  D.制作仲裁书

  E.要求当事人撤回申请

  2.和解的规定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但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和解的类型包括:仲裁中的和解、诉讼中的和解、执行中的和解、诉讼前的和解。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包括( ABCD )。

  A.合法原则

  B.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C.当事人自愿原则

  D.当事人平等原则

  E.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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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一般条款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一般条款”熟悉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二级建造师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主体),标的(客体),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内容)。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有合约,违法;无合约,缔结)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

  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二)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违反先合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先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发生了费用)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1、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2、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生效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生效”熟悉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二级建造师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生效条件而产生法律效力的标准。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谓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

  (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订立合同的程序与合同的表现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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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熟悉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二级建造师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自己过错)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显失公平(订立就显失公平)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不法行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的允许的程度

  三、撤销权的行使

  (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救济(一年内)

  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继续认可该合同效力。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出于公平起见,需要以地申请撤销的事由进行具体分析而做出是否允许当事人撤销的决定。

  (三)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注意: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无...

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熟悉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未必附条件产生)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不利于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铁丝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是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对附条件的合同而言,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且正持续约束当事人;当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效力消灭,再约束当事人。

  二、附期限合同(期限来了,就生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对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虽成立,但未发生效力,期限一旦届至,当事人即受合同约束。

  对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且正持续约束当事人,当期限届满,合同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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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辅导:代位权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代位权”熟悉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代位权

  2043.熟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物,以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特征如下:其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其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这不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也不同于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其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在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能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来行使。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包括扶养、赡养、继承、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是专属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的行使的主体与方式

  债权人行使的代位权,必须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二)债权人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括如下两方面:

  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而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

  2、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于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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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变更

 

  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变更”熟悉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变更

  2050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2051.掌握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内容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了合同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素发生了变更。狭义上的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改换债务人或债权人,实质是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2、合同变更的类型

  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一)约定变更

  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定变更(运输合同)

  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在承运人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标的变更、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期限、地点、计价方式等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主体名称变更或者其他主体的变动而主张和请求合同变更。

  (三)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4、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变更后的为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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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及示例(4)

 

  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熟悉掌握了吗?条件型,混淆型考点你知道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条件型考点

  条件型考点

  例1.下面的条件中不属于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BE)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需要拆迁的,拆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C.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D.按规定已经委托了监理

  E.建设资金已经百分之百到位

  这就是对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查,看一看考生是否掌握了这个知识点。由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很多,所以,不可能将那八个条件都罗列出来,肯定是选取其中的几个来考查。而且一般来讲应该是采用排除式出题比较合理,否则会有遗漏条件的嫌疑。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为什么办理施工许可证要要求有这些条件才能容易记住这些条件,而不可机械性记忆这几个条件。

  书中符合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少,考生可以对这有限的几个知识点给予特别的关注。

  例2.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D.给付货物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主要考察的就是大的前提条件,即“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协议的”这个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才可以按照后面的规则来履行。对于这一点也不难理解,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某个事项,那么只需要按照那个约定履行就是了,就没有必要再按照别的来做了。

  2016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混淆型考点

  混淆型考点

  例1.下面的行为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D)

  A.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B.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C.承包商在投标时借用了其他企业的资质,在资格预审时没有通过审查

  D.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业主改变了中标人

  这是本书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所以,考生必须非常精确地掌握两者的区别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

  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