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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为您整理“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新变考点:民事诉讼时效”,欢迎阅读参考,更多有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二级建造师栏目。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新变考点:民事诉讼时效
1.普通时效: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内容: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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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新变考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018年二建法规中的代理制度有哪些变化呢?我们从代理概念,代理种类,以及代理法律关系等一一分解:
代理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概念还是没有变化。
代理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委托代理授权形式: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例如,《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变化点:删除原教材的指定代理,大家注意。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变化点,新教材修改。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总结为代理种类,代理行为终止情形,代理法律关系(转托他人代理,无权代理)都有做新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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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合同担保方式保证
概念 | 保证人(必须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是“人”的担保;保证人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但债权人没有优先权;注意与“物”的担保相比较 | ||
保证合同 |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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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合同担保方式定金
定金
概念 | 一方当事人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提供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如约履行,定金返还或抵作价款 | |
特点 |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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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合同担保方式及主要特点
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方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应另外一方要求,而采取的保证措施。约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如主合同顺利履约,从合同,即担保合同,就不需再履行。
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方式及主要特点:
1.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 据法律规定(留置)或约定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另有约定从约定
4.担保合同可以分为人保(保证)和物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两类,5种形式
各种担保形式特点:
保证 |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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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建法规知识考点: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
概念 | 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不 | |
常见情形 |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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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速记: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种类:
法律特征:①支配权②绝对权③财产权④排他性
主要种类:
自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变动效力:
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不登记需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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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知识产权制度
1.专利权:
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2.商标权:
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期12月,宽展期6月。
3.著作权:
(1)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作者有署名权,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2)委托作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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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精讲:民事诉讼制度归纳
(一)级别管辖
基层、中院、高院、最高院。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
(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范围: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移送方:只能移送一次。接收方:必须接受。
(2)指定管辖: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广义)
(1)原告:狭义的当事人
(2)被告:狭义的当事人
(3)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或共同的。
(4)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1)特别授权:①承认;②放弃;③变更;④和解;⑤反诉;⑥上诉。
(2)一般授权:可全权代理
证据的种类
(1)提交书证和物证应当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证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不能旁听。(4)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条件可申请重新鉴定(情形)。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一般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短期诉讼时效1年。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P316。(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一审程序
(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6+6+n。
(2)起诉条件:①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情况处理——原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间(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不一定)、申请时间(不中止、中断和延长)、向谁申请。
应当再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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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留学群整理的“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精讲:仲裁制度”,欢迎阅读参考,更多有关内容请密切关注本网站二级建造师栏目。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精讲:仲裁制度
1.仲裁三项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
2.仲裁协议
图
3.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4.仲裁庭组成,包括合议仲裁庭(3人)和独任仲裁庭(1人)两种。独任庭仲裁员和合议庭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
4.仲裁审理开庭审理,可协议不开庭;仲裁不公开为原则,除国家秘密可协议公开。
5.仲裁中和解,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中调解,仲裁庭可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或裁决书(作出即生效)。
6.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3)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4)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立即生效;不得再仲裁,也不能提起诉讼
7.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无权仲裁的;
(3)组成或者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证据是伪造的;
(5)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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