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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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担责 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还在为如何写出不像广告的软文绞尽脑汁?还在打着“推广”的旗号发布广告?还要迫于情面在朋友圈肆意转发广告?从今天起,这些行为都将可能违法,将承担法律责任。

  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开始施行(以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包括微信、微博)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违者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广告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市民在看病、购物、旅游等消费行为时,往往通过网上搜索引擎搜寻相关信息,排名在前列的商家更容易受到点击。实际上这些商家很可能是通过付费的方式排名靠前,容易给消费者产生误导。

  从9月1日起,这些付费搜索将无所遁形。《暂行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付费搜索必须明确标注为“广告”,与其他自然搜索结果区别开来。

  据工商部门介绍,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推广”须改名为“广告”

  软文广告区别于“硬广”,在新媒体中非常流行,也是目前公众号的主流变现形式。其最大优点是利用故事吸引读者,从而引导读者产生购买行为。这种方式具有戏剧性,让读者看到了故事的开头,却没猜中广告的结尾,削弱了利益导向的广告,反而容易被粉丝接受。不过,从9月1日开始,“软广”的好日子也到头了,这种隐晦的推广方式也必须明确标注为“广告”,让消费者能够辨别。

  除了软文广告外,随着粉丝经济的发展,网红、大V、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工商部门指出,如果网红、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

  在一些互联网平台,比如微信,不少市民经常看到标有“推广”字样的链接,点进去一看,基本都是一些商家的介绍和产品推荐,实质上就是广告。今天起,借着“推广”字样打广告的方式也不行了。所有“推广”也必须改名为“广告”,让消费者能够一眼认出。

  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担责

  不少网友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朋友在微信群发布内容,然后发一个红包之后求大家转发,不少人迫于情面顺手转发了这些内容,实际上这些内容很可能就是广告。从9月1日起,在微博、朋友圈等转发广告的行为也不再任性。

  《暂行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7年国考申论热点话题: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让互联网广告更加显眼了,本文“2017年国考申论热点话题: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跟着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历经锤炼,终于将在9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互联网+”背景下约束广告行为的法律规范,可谓众望所归。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首次将互联网付费搜索定性为广告。标明“广告”字样,明显区别于自然搜索结果,在医疗搜索事件频出的当下,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一直以来,不少网民都会有类似的体验:伤风感冒,在搜索引擎中键入症状,出现的却是一堆医疗机构。且推广字样比较隐晦,稍不留意就会被误导。在天猫、淘宝等购物网站搜索商品,弹出的竟是一波“热销商品”、“掌柜推荐”,而非自然搜索的结果,对消费的实际需要造成或多或少的干扰。自然搜索结果与竞价排名广告混杂,亦并无明显的区分,消费者往往会步入纠结或是掉入陷阱的境地。

  今年五月,百度医疗搜索再次被推至风口浪尖,同时也激起公众对“付费搜索是否应当认定为广告”的大讨论,从某种程度上加剧着对付费搜索的定性。长期以来,关乎付费搜索、弹窗广告、推销软文等讳莫如深的广告形式,其争议从未间断。朋友圈被各种微商广告弄得“乌烟瘴气”,“牛皮鲜”式的弹窗广告更是让人防不胜防。伴随工商总局正式发布《暂行办法》,意味着付费搜索视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统一接受监管。

  如果是互联网广告,就大大方方地标明“广告”字样,无需遮遮掩掩。从某个角度来说,此举并不会折损竞价排名的推广效果。如今的消费者,并不是觉得广告本身可怕,而是虚假广告、隐形广告、低俗广告充斥着网络空间,造成“万恶的广告无处不在”的混沌局面。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迅猛,只是数量在骤增,然而给网民的感受却是“一团乱麻”。一方面各种粗制滥造的广告混迹于网络,破坏网络环境。另一方面,有些暗藏风险的广告的确诱发了某些现实悲剧,社会影响恶劣。也正是在这样的语境里,《暂行办法》如期出台,从宣传企业的角度出发,看似会削弱付费搜索的宣传优势,实际上是对搜索引擎未来发展的一种“松绑”。

  而将商业搜索服务界定为广告,是基于“更加透明高效的商业环境”的现实需要,也在市场运行的预期之内,更是互联网宣传领域的一大进步。既然是广告,大可不必像是给消费者“设埋伏”,做广告就“坦荡荡”地做。精良的商品、优质的广告,从来都不用担心缺少消费者的关注。

  醒目标明“广告”字样,只是规范实施的第一个动作,保证商业推广的广告形式不会“走形变样”,除了网站自身要自律自纠、维护新规,还需要众多部门的合力而为、厉行监督。

  稿源:荆楚网

  作者: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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