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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您带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通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给您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尽在本网,请关注!
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自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具体实名认证流程详见附件)。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申请注册的人员及企业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查询相关审批工作进度。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五、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做好现场实名认证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2019年1月1日前完成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与新系统对接,并上传二级建造师相关数据,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七、新系统的操作说明、技术咨询等有关内容详见中国建造师网。
附件: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
实名认证分为个人实名认证和企业实名认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个人实名认证
个人实名认证包括现场认证和新系统网上认证两种方式,用户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1.现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手持身份证照等要件前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认证。2.新系统网上认证:用户使用新系统认证,需要上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身份证正反面照、本人签名照、手持身份证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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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为您整理了《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核公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核公告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确认
我部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已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请相关考生于2月7日17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话和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1、拨打010-58934515告知参加。
2、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标题统一写成“×××确认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职位面试”,内容见附件1。如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请在电子邮件中注明。
3.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二、放弃面试的处理
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详见附件2),经本人签名,于2月7日17时前发送扫描件至[email protected]。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视情节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三、资格复审
(一)请参加面试考生于2月7日17时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邮寄到我部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如因学校放假原因无法盖章的可用就业推荐表替代,待面试时再提供报名推荐表。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3),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4),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二)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干部一处(请注明“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材料”),邮政编码:100835。考生所寄...
留学群为你带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查看相关资讯,可按Ctrl+D收藏频道!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群死群伤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集中4个月时间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
● 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
●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 危大工程管控情况
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应急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队伍建设情况。
● 严格监管执法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责任企业及个人实施处罚等情况,特别是对本次大检查期间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
● 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监管重点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督察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 深入开展督察整治情况
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对本地区重点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环节抽查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及跟踪落实情况。
时间安排
● 7月:部署动员阶段
● 8月至9月:集中整治阶段
● 9月至10月:实地督察阶段
工作要求
● 各级住房城...
留学群为大家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新旧变化对比”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住建部发布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于2007年3月1日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后面简称2007版)进行了修订。现将意见稿内容与2007年版本的进行对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重点关注:
1、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2、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3、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4、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5、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6、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7、二级建造师可以全国执业
内容详细变化:
1、建造师需求变化
2017版征求意见稿 | 2007版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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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17]5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我部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8月25日前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8933327
传 真:010-58934163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考生们来看看本文“2017国考面试公告(住房城乡建设部)”,跟着留学群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面试人员名单
见附件
二、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要求
面试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和2月24日进行。
1、2月23日上午
报考工程质量安全司、法规司法治协调处、标准定额司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
2、2月23日下午
报考法规司综合处、人事司、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城市建设司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
3、2月24日上午
报考计划财务与外事司财务处、城乡规划司、建筑市场监管司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
4、2月24日下午
报考计划财务与外事司经济信息处、住房改革与发展司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
面试分别于当日上午9:00、下午1:30开始,请上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上午8:30、下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下午1:0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报到地点(候考室):国谊宾馆贵宾楼9层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院。可乘地铁6号线在车公庄西站出站,步行10分钟到达,国谊宾馆总机:010-68316611。
三、体检和考察
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 =(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待面试全部结束后,通知有关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注意事项
(一)面试前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复审材料原件。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面试确认后,因考生原因未参加面试的,按相关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面试当天,考生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请提前做好准备。
联系方式:010-58934515(电话、传真)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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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留学群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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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公务员面试时间安排已经出来,此次为你带来的是国家公务员面试住房城乡建设部具体的面试时间安排,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考面试时间为2月25日26日,详情请看下文,留学群公务员考试网为你收集整理带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国家公务员面试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面试人员名单
二、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要求
面试分别于2016年2月25日和2月26日进行。
1、2月25日上午
报考住房保障司、村镇建设司、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计划财务与外事司、离退休干部局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
2、2月25日下午
报考法规司、人事司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
3、2月26日上午
报考城乡规划司、标准定额司、稽查办公室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
4、2月26日下午
报考住房改革与发展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
面试分别于当日上午9:00、下午1:30开始,请上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上午8:30、下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下午1:0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报到地点(候考室):国谊宾馆贵宾楼9层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院。可乘地铁6号线在车公庄西站出站,步行数分钟到达,国谊宾馆总机:010-68316611。
三、体检和考察
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 =(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待面试全部结束后,通知有关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注意事项
(一)面试前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复审材料原件。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面试确认后,因考生原因未参加面试的,按相关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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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面试资格确认通知新鲜出炉,国家公务员面试时间为2下旬。需要参加国家公务员面试的考生需要在1月18日之前邮寄下列材料喔确认参加面试噢,详情请看下文。留学群公务员考试网为你收集整理带来:2016年国家公务员住房城乡建设部面试资格确认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确认和资格复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确认
我部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首批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已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请相关考生于1月18日17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话和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1、拨打010-58934515告知参加。
2、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标题:×××确认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职位面试”,正文: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报名时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如有变化,请注明)。
3、放弃面试者请填写《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详见附件1),经本人签名,于1月18日17时前传真至010-58934515或发送扫描件至[email protected]。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二、资格复审
(一)请参加面试考生于1月20日17时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邮寄到我部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如因学校放假原因无法盖章的可用就业推荐表替代,待面试时再提供报名推荐表。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详见附件2)复印件,证明中需注明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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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问题,许多人是不是心中还对此存在疑惑,快来瞧一瞧吧,下面我们来看看留学群一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分析汇总”,祝您阅读愉快!
2015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网友纷纷讨论此政策对建造师的影响。
特别说明:住建部此规定只是简化资质换证的手续,对于建造师等建筑类考试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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