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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住建部9月15日发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
2014年10月10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企业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是相关细则一直没有出台,直到2015年9月发布了相关细则。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利娜表示,同省的跨地域提取有的是可以的,比如辽宁省,但在辽宁交的钱到河北提取就不可能。在操作层面,利用住房公积金跨省贷款面临的障碍有两个:一个是各地是否放钱的问题,另一个是资质审查的问题。据了解,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决策机构为各省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通知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
02-24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湖区政府,西湖区政府,青云谱区政府,青山湖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土储中心,江西省银监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
严格落实2016年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加快供应节奏,对列入了2016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各区(开发区、新区)加大征迁力度,形成净地;盘活各类存量土地,摸清底数,加强分类督导;加快开发项目报建审批速度,促开工、促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给;明年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宅开发报建量不得低于前两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
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等区域(即:北至以志敏大道、梅林大街、港口大道、丰和北大道、英雄大桥、富大有路为界,西至以昌西大道、沿黄家湖路的乌沙河支流、枫生快速路为界,南至以祥云大道、生米大桥、昌南大道为界,东至以艾溪湖西路、艾溪湖南路、昌东大道为界)范围内,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纳税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地税局
三、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指导江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首次购买住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进行核查;金融监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查处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银监局、市金融办
在新加坡买房移民的人很多,那么关于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怎么样呢?想必是不少出国人士比较感兴趣的话题,和留学群一起来看新加坡住房公积金政策!欢迎阅读。
新加坡住房公积金政策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面向所有受雇的公民和永久居民,目前的缴交额为工资的30%至36%,其中20%为雇员缴纳,雇主缴交10%到16%。在新加坡经济较好的时候,公积金的缴存率曾高达40%到50%。
按照2006年9月前的新加坡相关法律规定,月薪低于500新币(1新币约合5元人民币)的职工,无须缴交公积金。2006年9月,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建议政府将这一下限由500新币提高到1000新币,从而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可支配现金收入。与此同时,新加坡职总还建议政府填补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户头,使其在购买住房和退休之后,有足够的公积金可以使用。
另一方面,新加坡政府也调整了需要缴交公积金的工资上限。目前,月薪在5000元以上收入者的公积金一律按5000元标准计收。这一举措有利于高收入者更加灵活地自行管理财务。
新加坡政府一直在推行“居者有其屋”的计划,希望大部分国民拥有自己的房产。在新加坡,80%的个人房产是政府营建的组屋。收入最低的20%的人群,也几乎全部拥有组屋。
新加坡政府按照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组屋。对低收入家庭,新加坡政府最近计划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收入越低,所得的津贴也越高。
虽有诸多扶助低收入者的政策,但新加坡福利制度的核心价值观是“工作福利”(workfare),而不是简单的“福利”(welfare)。新加坡鼓励人们努力工作,而不是实行类似西方某些国家的“高福利”政策。
新加坡总理曾多次重申,政府的福利原则就是不养懒人:“如果你愿意工作,而且肯努力,我们会提供援助;但如果你什么都不做,那我们不会帮你”。此外,一项最新调查也显示,新加坡老年人在退休之后的主要经济来源并非公积金,而是个人积蓄。
...02-27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1、按月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其中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
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
2.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
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4.哪些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答: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康居)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
很多人会选择去英国买房,那么英国的住房政策是怎么样呢?别着急,和留学群房产栏目小编一起来看看小编整理的英国住房政策解读,欢迎阅读。
英国住房政策解读
今天的专题是进入新财政年度的第一期。我们就利用这个机会为大家温习一下已经宣布多时,但是刚刚开始实施的对Mortgage Interest Relief限制。然后再次解读一下今年年初开始实施,同样对Buy to Let(BTL)房东影响巨大的按揭贷款Stress Test新政策。
首先,Mortgage Interest Relief政策虽然几天前才开始真正实施,但是却早在BTL如火如荼的2015年就发布了。
简单地来说,新政策对个人房东实施歧视性税收对待。如果房东的个人收入超过40%个税税率档就将不能把按揭利息全部作为支出抵扣被税收入。
随着时间的推进,这个政策实施的一些细节逐渐明确,我们也曾经不止一次为大家更新过最新消息,并且解释过可能造成的影响。比如我们原先没有估计到房租总收入会在扣除哪怕是缩水了的利息支出之前直接计入房东个人收入。这样的话几乎肯定会把很多房东直接推到40%甚至更高的税档,影响到一些社会福利等等的申报。
虽然海关税务总署(HMRC)在线self assessment的算法还无从而知。但是很多大机构都已经发布了比较明确的演算流程。我今天就借花献佛给大家看一下著名的mortgage broker John Charcol给出的算法。写得还是挺清楚的。要点就是:
1. 房租收入减去可抵扣支出(比如中介管理费,水电煤等等。由于和新政前没有变化。简单起见演算里忽略)全部计入房东个人收入,合并其它个人收入(比如工资)征税。
2. 无论房东实际边际税率多少,按揭贷款利息一律按照20%的税率抵扣。
3. 新政从2017/18到2020/21财政年度以每年25%的比例逐步施行。
本期的第二个话题是我们以前也介绍过的从今年起,BTL按揭贷款的stress test要求提高到了5.5%和125%标准。也即是说银行要求房东的租金收入必须至少能够偿付按照5.5%计算的按揭贷款利息的1.25倍。实际上很多银行已经提高到了1.45倍的要求。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房东贷款的杠杆比例,从而影响了房东的收益率。
先在我给大家看一张图。这是某一家按揭机构给出的stress test要求: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两个问题:
当按揭产品是五年期或者更长时间的话,没有5.5%最低利率的要求。而是可以采纳实际利率。
使用limited company构架贷款的话,银行要求的interest cover比例比个人房东要低。仅仅使用政府规定的125%下限。
总结一下,我们今天踩着时间点炒冷饭加了点新料。得出的结论是:
个人房东从这几天开始从税收上很可能要收到损失,而用公司构架则不受影响。
个人房东按揭贷款杠杆受到限制,而公司受到的限制比个人房东要小。
...11-03
乌克兰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
第四条 曾获得该奖学金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间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
第七条 各教育处(组)初审后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将在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听取各方意见。最终确定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留学基金委。
第八条 留学基金委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留学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
第九条 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通知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四章 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学金数额为每人5000美元。
第十一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发奖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者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向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协助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 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乌克兰留学申请人如果符合以上申请条件,提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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