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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近日,证监会就修订《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规范保本基金发展,2010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0号,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保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担保机构资质和担保方式等问题。目前,正在运作的保本基金共有151只,资产净值约3300亿元。
总体来看,保本基金运作较为平稳,未出现到期不能保本的情况,在丰富基金产品类型、满足投资者多元化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保本基金发展的同时,监管部门注意到目前已发行保本基金产品均采用了连带责任担保方式,且多数规定了担保方拥有无条件追索权条款。这样的保本保障安排,将由基金公司承担最终的可能风险损失,这与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制度不相匹配,可能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可能危及基金公司体系,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为加强监管,防范有关风险,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证监会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保本基金的有关制度安排:
一是适度控制保本基金规模,降低行业风险。明确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倍(其中保险资管公司为1倍)。同时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的20%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二是完善保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审慎监管要求,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经验进行了规定。
三是完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从严要求稳健资产的投资范围、剩余期限以及风险资产的放大倍数,进一步降低保本基金投资运作风险。
四是新增风险监控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每日监控保本基金的净值变动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及时化解风险。
五是完善担保相关监管要求,适度降低担保机构对外担保资产总规模,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审慎选择担保机构,并在定期报告中对担保机构情况进行披露。
六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募集保本产品。
此外,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指导意见》明确对保本基金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不得增持不符合规定的资产、不得增加稳健资产投资组合剩余期限、不得增加风险资产放大倍数等;相关存续保本基金到期后需要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应当符合修订后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指导意见》,并继续跟进存续保本基金运作情况,引导行业稳健投资,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指导意见》,并继续跟进存续保本基金运作情况,引导行业稳健投资,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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