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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受贿与收礼金大有不同

 

  受贿违纪和收受礼金违纪是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常见的两种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受贿与收礼金大有不同,一起来看看有什么区别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受贿与收礼金大有不同

  某市交通局局长白某,中共党员,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白某在任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帮助甲工程公司老板李某承揽道路交通工程,收受李某3次所送现金共计18000元。2017年春节前,乙工程公司老板王某到白某家拜年,送给白某现金3000元。上述案例中,对于白某收受李某、王某现金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究竟属于受贿还是违规收受礼金?

  受贿违纪和收受礼金违纪是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常见的两种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在案例中,白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李某承揽工程谋取利益,并收受李某18000元现金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受贿。白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春节期间收受王某的3000元现金,但王某在送现金时没有提出请托事项,白某也没有利用职权给王某谋取利益或作出任何承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白某收受王某3000元礼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收受礼金。

  综上所述,受贿和收受礼金,主要有以下六个区别:

  一是主观意愿不同。受贿违纪有两种主观意愿表现形式,既包含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而受贿人被动接受他人财物,又包括主动故意索取。收受礼金违纪只有被动违纪收受这一种主观意愿表现形式。

  二是侵犯客体不同。受贿违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收受礼金违纪侵犯的是党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个简单客体。

  三是客观表现不同。受贿违纪本质是权钱交易。其客观表现形式为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行贿人在给予财物前后提出请托事项。包括给予、承诺、实施、实现等多个环节。收受礼金违纪本质是收受,其客观表现形式为收钱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钱人办理任何事项,送钱人在送给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

  四是时间节点不同。受贿违纪行为一般发生在行贿人提出请托事项的前后,而收受礼金违纪行一般发生在逢年过节等重要节点。

  五是追求利益不同。受贿违纪行为追求的是广义的财物概念,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此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如房产、汽车等实物的居住、使用权。收受礼金违纪行为主要追求的是狭义的财物概念,即财物的价值。如现金、购物卡、礼品等财...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商法与经济法练习题及答案

 

  国考就要开始了,努力些,再努力些,才不会给自己留遗憾。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商法与经济法练习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商法与经济法练习题及答案

  1.张某在为足球爱好者在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期间,参加多种活动,在此期间,张某的下列行为,哪些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在联通公司办理全球通业务,获赠OPPO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

  B.参加央视体育频道的竞猜活动,获得飞往莫斯科的机票一张,价值5000元。

  C.参加华帝促销活动,法国获得冠军后获得退款13000。

  D.在淘宝参加活动,以100元购得价值2000元球鞋一双。

  2.2018年7月6日,彭博社、《洛杉矶时报》、《时代周刊》等美国大媒体都聚焦黄海上一艘美国货船,它正满载大豆向中国大连港狂奔。希望赶在中国对美国大豆加征关税前进入中国。中国将从7月6日开始对包括大豆在内的340亿美元进口产品征收关税,以对等反制美国在同一天实施的一系列征收关税行为。这类特别关税的决定主体是:

  A.国家税务总局

  B.海关总署

  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甲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偷取可口可乐的配方,将其卖给了公司乙,获利900万。

  B.甲开业一家面包店,雇佣水军在网络上制造好评,同时在实体店门前也雇佣他人排队。

  C.甲为公司经理,为刺激消费者购买热情,声称商品中存在现金奖励2000元,但是当中并无奖金。

  D.甲发现乙公司在A城繁荣场所设立门店,甲为排挤乙公司,甲决定在乙公司门前同样设立门店。

  1.【答案】BC解析:A选项,根据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的赠品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联通公司办理全球通业务,获赠OPPO手机一部属于联通公司在向个人提供服务时给予的赠品,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B选项 参加央视体育频道的竞猜活动,获得飞往莫斯科的机票一张属于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C选项,根据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张某参加华帝促销活动,法国获得冠军后获得退款实质上属于在业务宣传活动中获得了华帝赠送的烟机灶等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纳税;D选项,根据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秒杀活动属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答案】C。解析: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3.【答案】D。解析:A项甲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密码,B项中甲构成虚假宣传,C项中甲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D选项虽然会对乙公司产生不良影响,但是并无不妥,因此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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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辨析

 

  今天小编就要讲讲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辨析,希望大家复习完知识点后一定要做题巩固一下!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辨析

  很多考生在做题时,对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辨析不是很清楚,那么今天,我们就主要针对概念和时间一起来分辨一下。

  第一、概念区分

  首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民事主体现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才能平等的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在这部分的理解中,一定要注意把握它们的概念。因为这个也是在考试时比较容易出的考点,出题形式是把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张冠李戴,所以掌握两者的概念,也就掌握了其中一个考点。

  第二、时间

  首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大家可以想一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呢?最容易想到的是生命权。一出生就有,但死了就没有,所以各位考生可以借助这个例子去记忆。

  其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将自然人划分成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的具体划分,我相信各位考生都已经掌握了,但是需要注意考试方式,此部分出题有两种方式:原文考查和案例。所以不光要记住划分自然人年龄是以8周岁和18周岁为界限的划分,还需要注意理解,了解各个行为能力人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做了又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等。

  综上所述,在时间上,一个是贯穿始终,一个是按标准划分,这样一来,是不是就掌握的比较轻松了呢?

  下面我们做一下题来试试吧。

  单选 下列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述正确的是( )

  A 民事权利能力是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划分的。

  B 民事行为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C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表述上都是资格并无不同。

  D 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可以将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D

  解析: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民事行为能力是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划分的。故AB错误。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概念表述明显不一样,其内涵也不一样,故C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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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知识点辨析

 

  今天我们一起来复习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知识点辨析,希望各位考生能够根据考试的侧重点进行掌握!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知识点辨析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问题,法律效力最高。作为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青树,宪法是必考内容。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知识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组成、任期、重要职权是很多考生辨析不清的知识点。以下由我为各位考生解读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内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重要职权:

  (1)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重大事务决定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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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小编今天和大家一起来复习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希望大家能快速掌握共同犯罪的判断和认定!争取不失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多变,既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极其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易错知识点反复犯错等情况。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既可以出识记型的考点,也可以出理解性考点的考题,所以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今天就着重讲解一下在刑法总论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和认定。

  构成共同犯罪条件有三: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关于共同犯罪是否构成的情形还有一些争议,因此我们还需要反面去了解不够成共同犯罪的相似情形。

  1、共同过失行为:由于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过失不存在意思联络行为,因此,虽然客观上共同造成了同一后果,但缺少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因此不属于共同犯罪情形。

  2、同时犯:有相同的故意犯罪内容而没有意思联络。例如甲乙二人碰巧同时入户盗窃一户人家,但是事前没有联络,虽然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但是同样不具有事前的意思联络,各自分别构成犯罪而不构成共犯。

  3、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虽然二者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所报的主观态度是不同的,此时对于造成的结果也应该分别定罪处罚。

  4、实行犯过限:共同实施了犯罪但是其中有人实施超出共谋范围的其他行为。此时对于超出部分也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入室盗窃,甲望风乙行窃,行窃过程中还实施了强奸行为,此时甲乙之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而强奸罪只有乙单独构成。

  据此我们会发现,在判定共同犯罪的过程当中,共同的意思联络是比较重要的判断标准和条件,在实际做题过程中需要找准题目信息从而进行准确判断。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就能够清楚进行考点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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