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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论推荐阅读九篇

申论写作推荐阅读:严惩失信才能让诚信发光

 

  留学群公务员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申论写作推荐阅读:严惩失信才能让诚信发光”,祝您阅读愉快!

  严惩失信才能让诚信发光

  对“老赖”进行信用惩戒,光靠法院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行动

  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也守护着社会的和谐运行。而要维护信用体系,离不开对违法背信行为的制裁。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正是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人们俗称的“老赖”——进行联合惩戒的一份文件。

  近年来,公众对“诚信滑坡”颇有怨言。最令人深恶痛绝的,莫过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失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老赖”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制造资不抵债的表象;有的“老赖”通过假离婚、假合同转移财产,以各种方式干扰、阻碍执行。不久前发生在山东曹县的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就是“执行难”的一个缩影。

  限制“老赖”入党、录用为公务员、担任国有企业高管,限制“老赖”坐飞机、坐高铁、领取政府补贴、从事食品药品行业,限制“老赖”子女上高收费学校……随着此次《意见》的出台,一张针对“老赖”的天罗地网正越织越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正在建立健全。违法背信行为不仅在当下受到制裁,更会在个人信用上留下难以去除的污点,对就业、升学、贷款等重要事项造成长远负面影响。

  这也是世界各国诚信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许多人感慨,在一些国家,开证明不用盖公章,签个名就行;下馆子不用开发票,有收据就行;买车票不用找黄牛,网络预约就行……事实上,这些国家普遍诚实守信的背后,都有着强大的失信惩戒机制。如果不对挑战社会底线的失信行为加以惩戒,损害的不仅是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司法公信和权威、社会公平和正义。

  对“老赖”进行信用惩戒,光靠法院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行动。此次出台的《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由中办国办印发,本身就表明了中央在顶层设计层面的重视。只有联合起来,补齐短板、形成合力,对“老赖”处处设限,真正戳到“老赖”的痛点,才能改变过去失信收益高于守信收益的不正常现象,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和“破窗效应”的出现。

  需要提醒的是,随着失信惩戒机制的加快推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对个人和单位产生重要影响,越是这样,越需要法治保障,越需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所谓“扬善必须抑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必能发挥牵引作用,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让“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浓郁起来,让人人守信成为闪亮的国家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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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申论写作推荐阅读:长城被毁,必须对修复性破坏说不

 

  下面是留学群公务员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提供的“国考申论写作推荐阅读:长城被毁,必须对修复性破坏说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长城被毁,必须对修复性破坏说不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被民间称为“最美野长城”的辽宁省绥中县小河口长城,在修缮后被“抹平”,完全看不出长城的样子,变成一堵蜿蜒的“白灰墙”。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对北京青年报记者称,他们是在用白灰“对长城进行修葺”,该修缮项目每一步都经过审批,“合理合法”。

  “这修的村村通吧?”有网友戏言。远远望去,那段长城确实变成了一条硬化路面,煞是刺眼。应承认,这段长城已有700年历史,风吹雨打,年久失修,如果放任不管,不仅可能毁于一旦,还会伤及游客安全。修葺名正言顺,确有必要。

  但是,修缮长城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能只有热情,不讲“套路”;只求安全,不求气韵。像这种修法,将长城修得面目全非,不仅全无昔日的精神风貌,还改变了它的具体形状,这是修复还是破坏呢?

  2006年颁发的《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要求,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当地相关部门在修缮前也许办理了审批手续,但是在具体修缮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了相关要求?

  近年来,破坏性修复屡见不鲜,让人无比痛心。有媒体总结,除了“最美野长城被砂浆抹平”这个案例,还有辽宁朝阳的清代壁画中的仙女被修复称“花大姐”,杭州民国古建筑“秋水山庄”被刷上“土豪金”等案例。它们的共性是,以维修之名,行破坏之实。也许相关人员并非存心破坏,但恶果业已造成,使原建筑失去了基本的美感,形神尽毁,惨不忍睹。

  曾有业内人士调查后感叹,“在我所走访的历史文化建筑中,70%以上遭受破坏是缘于这种‘破坏性修复’。”与一般的破坏相比,破坏性修复显然更隐蔽,危害也更大——破坏文物往往不敢名正言顺,而破坏性修复则可堂而皇之,有组织地突进。

  事实上,《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是,像这种修复性破坏,该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了有效遏制频见的破坏性修复,应先提高违法成本入手。即便是无意破坏,只要造成破坏事实,当事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也应该被问责。

  最重要的是监管部门,特别是文物保护部门应该承担起责任。这种责任不只是审批,也不只是事后调查,而应该提前介入、动态跟进。比如在修复过程中应派专家指导;应对直接参与修复的施工队,进行专业培训。同时,监管部门全程跟踪,不能到了最后验收阶段才出面。

  “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曾是非常响亮的口号。今年恰好是《长城保护条例》颁发实行十周年,“最美野长城”受损令人痛惜。据统计,近三成长城正在消失。保护长城,修缮长城,刻不容缓。但是,绝不允许再出现破坏性修复。不独长城,任何古建筑都须让破坏性修复走开。激发法律威力,唤醒监管部门责任,动员国民保护热情,多策并举,这样的悲剧才能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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