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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考试新规:严重违纪将永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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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起,公务员考试作弊,将面临比以往更严重的后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对于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新的办法中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

  据了解,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如存在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这就意味着报考人员此后将再也没有报考公务员的机会。据了解,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都被列入“永不录用”的“特别严重违纪”行为。

  同时,报考者如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将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不过,记者了解到,对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相关部门应当告知考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人力社保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考生在公务员考试时作弊,甚至严重作弊,暴露出其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底线意识的薄弱,这样的考生如侥幸进入公务员队伍,一旦承担了一定责任,拥有了一定权力,也很容易丧失原则,丧失底线。这也是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本次进一步扎紧了公考制度的篱笆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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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务员考试新规: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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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0月1日起,《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正式施行,陕西将依据新规定,对任何破坏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坚决打击,对考试作弊行为“零容忍”。

  《办法》规定,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长期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作为录用考察的依据。加强对录用工作人员的管理。

  《办法》规定,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了对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其他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雷同答卷处理的有关内容,为惩处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作弊的行为提供了依据。

  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方面。首先完善了程序。明确了现场处置、作出决定前告知、决定书制作及送达、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等一系列程序,以规范程序保障考生权益。明确了考生知情权和申辩权。《办法》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畅通了救济渠道。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西安上大学的小吴准备参加2017年国考,他说《办法》的出台能更加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信力,确保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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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务员新规:江苏省首次明确公务员招录“四级联考”

 

  2015公务员新规:江苏省首次明确公务员招录“四级联考”


  7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和省公务员局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已正式出台。新规首次明确我省公务员招录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并实行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考。

  与1995年的《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相比》,刚出台的实施办法在公务员招录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公务员录用的管理机构、各自职责、工作规范、违法违纪处理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规定。如,规定公务员报考者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新规进一步强调招录环节的公开公正,增加了审查报名资格,以及公示、备案环节。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新规要求报考者不得报考这些回避情形的职位。

  针对近年来一些省份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出现的体检猫腻,新规明确,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原则上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但应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省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的正式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保障招录机关和报考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考录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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