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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省考违纪考生 违纪者将被禁考

 

  各省今年的公务员考试成绩都在陆续放榜中了,很多省份集中公示公务员省考考试当中的考生违纪情况,很多考生也因此被取消成绩,甚至有考生被限制五年内不能报考公务员。想看其他更多资讯,敬请关注留学群。

  公务员省考笔试成绩密集放榜

  今年7月9日至10日,全国20余省份举行了2022年度公务员招录笔试,部分地区今年的公务员招录规模较往年有所扩大,由于考试延期举行、面向应届生招生规模增大等因素,有关今年公务员省考笔试成绩的消息也颇受关注。

  连日来,海南、宁夏、河南、河北、陕西等十余省份密集公布今年公务员省考的笔试成绩,省考放榜的消息频频登上网络热搜榜。

  随着笔试成绩公布,不少地区同时公布了资格复审和面试时间。例如,湖北省于7月27日公布省考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7月31日前完成资格复审,8月5日至7日组织面试。

  河南的公务员面试工作将于8月2日至5日开展,参加面试的人员根据拟录用职位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3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等情况,以及达不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

  答案雷同、携带作弊器材,多地查处违纪考生

  伴随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的出炉,部分地区也晒出本次考试和阅卷期间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

  7月18日,海南省考试局在官网公布了一份50人的公考违规违纪考生名单和处理意见。这份公务员考试违规违纪拟处理公告显示,此次海南省考中有50名考生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乡镇申论、公安专业等科目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拟对相关考生作出相应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的处理。

  这些考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包括“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作答内容雷同”、“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等。

  在湖北,7月21日,湖北省公务员局和湖北省人事考试院连续发布两则公务员笔试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拟处理公告,拟对75人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这其中,73名考生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被认定为雷同答卷考生,拟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2名考生被认定违规违纪,拟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月22日,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也发布了省考笔试中违规违纪考生的处理情况,对于存在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56名报考者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在考场内携带“作弊器材”的1名报考者,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在考试期间及考后未能按规定核准身份的32名报考者,相关科目成绩记0分。

  公务员考试失信将面临什么?

  对于公务员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去年9月中组部、人社部发布的新版《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有详细规定。其中,以 “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处理的行为包括,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等。

  “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的违纪行为包括,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等。

  当然,也有终身限制报考的行为,包括使...

2018湖南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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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湖南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结果公告

  湖南省2018年度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中,共36名考生在笔试环节存在一般违纪违规行为或被专业机构认定为雷同答卷。

  一、以下30名考生在公务员考试笔试中,存在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规定,拟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2018年浙江公务员考试违纪如何处理?

 

  2018年公务员考试陆续开始啦,留学群为您整理了《2018年浙江公务员考试违纪如何处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提前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2018年浙江公务员考试违纪如何处理?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自2014年10月起,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涉及以下行为的: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将在浙江信用网上予以公布。希望广大报考人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诚信报考,诚信参考,不要在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

  报名时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哪些情况?

  (1)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2)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考试时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哪些情况?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其它环节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哪些情况?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

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

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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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号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国家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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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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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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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01-06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