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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3宗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案,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行政处罚6宗案件(2016年5月6日)
近日,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3宗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案。
在1宗操纵市场案中,投资者黄信铭、谢冠华、陈囡囡、黄正中、朱辉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控制多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首旅酒店”、“劲嘉股份”、“珠江啤酒”股票,并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首旅酒店”、“劲嘉股份”、“珠江啤酒”股价,违反《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3)项规定。另外,投资者庄德智参与了操纵“劲嘉股份”股价。黄信铭在上述交易过程中起到了组织、决策作用。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黄信铭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黄信铭违法所得约3.2亿元,并处以约3.2亿元罚款;对谢冠华、陈囡囡、黄正中、朱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对庄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在2宗内幕交易案中,李某明与殷某国是威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投资者叶书、张为杰、黄超明分别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联络接触并交易“威华股份”,分别获利约138万元、76万元、21万元;投资者苏嘉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殷某国联络接触并交易“威华股份”,获利约6,538万元。叶书、张为杰、黄超明、苏嘉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叶书违法所得约138万元,并处以约138万元罚款;没收张为杰违法所得约76万元,并处以约76万元罚款。没收黄超明违法所得约21万元,并处以约21万元罚款;没收苏嘉鸿违法所得约6,538万元,并处以约6,538万元罚款。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潭发展)董事长助理夏雪是相关投资意向协议、平潭发展非公开发行股份两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敏感期内,其利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平潭发展”,获利约207万元。平潭发展董事长特别助理石乃珊是相关投资意向协议、中福康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两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敏感期内,其利用本人证券账户和“黄某怡”账户交易“平潭发展”,获利约204万元。刘峰、陈勇参与了中福康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工作,在内幕敏感期内,二人分别利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平潭发展”,分别获利约80万元、6.8万元。夏雪、石乃珊、刘峰、陈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夏雪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约207万元,并处以约620万元罚款;没收石乃珊违法所得约204万元,并处以约613万元罚款;没收刘峰违法所得约80万元,并处以约240万元罚款;没收陈勇违法所得约6.8万元,并处以约20.5万元罚款。
在3宗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案中,重庆云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云锦传媒)通过其注册运营的@移动信息(案发时认证为《移动信息》杂志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制作、发布、传播“中国电...
近日,证监会对7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内幕交易及违法持有、买卖股票案,1宗内幕交易及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行政处罚7宗案件(2016年4月29日)
近日,证监会对7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内幕交易及违法持有、买卖股票案,1宗内幕交易及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
在3宗操纵市场案中,2015年7月10日至8月28日,深圳市中鑫富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富盈)控制使用“四川信托-宏赢七十三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1个交易子账户,投资者吴峻乐控制使用“厦门信托-凤凰花香二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8个交易子账户和4个个人账户,通过集中资金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所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反向卖出获利。其中中鑫富盈、吴峻乐操纵“特力A”股票价格分别获利约1.5亿元、1.7亿元,操纵“得利斯”分别亏损约0.3亿元、1.8亿元。中鑫富盈、吴峻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中鑫富盈实际控制人李建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中鑫富盈违法所得约1.5亿元,并处以约4.4亿元罚款;对李建林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没收吴峻乐违法所得约1.7亿元,并处以约3.5亿元罚款。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5月4日,唐隆控制使用“夏某艳”等20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渤海活塞”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期间股价涨幅77%(按复权价格计算),获利约3,059万元。唐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第(4)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唐隆违法所得约3,059万元,并处以约9,178万元罚款。2015年7月1日13时13分41秒至13时31分59秒期间,叶兆平控制使用“田某”、“巢某游”、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赢12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共3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盘中拉抬、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交易“飞马国际”,获利约34万元。叶兆平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叶兆平违法所得约34万元,并处以约103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2013年8月8日,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华控股)高层汤某、翟某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高层雷某阳初步讨论申华控股重组事项时,确定朱岩(华晨集团资本运营部部长)负责配合相关工作,其为申华控股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岩控制使用“朱某明”账户交易“申华控股”。徐英系华晨集团办公室主任,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雷某阳、汤某、翟某均有联系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使用“包某峰”...
近期,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精熙投资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粤宏远内幕交易案,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精熙投资信披案、粤宏远内幕交易案
近期,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内幕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上海精熙投资发展中心(简称精熙投资)、夏宁、王征、王顺兴、朱婧(夏宁、王征、王顺兴均为精熙投资合伙人,朱婧为王征配偶)为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8月8日至11月28日期间通过控制的17个账户买入“易联众”,有11个交易日合计持有“易联众”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超过5%,夏宁等5个主体均未按规定予以公告。精熙投资、夏宁、王征、王顺兴、朱婧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精熙投资、夏宁、王征、王顺兴、朱婧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精熙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宁、王征、王顺兴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李正雪作为广东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粤宏远)重组的中间介绍人直接参与了重组谈判事宜,知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正雪使用4个账户交易“粤宏远A”。王强彬与知悉粤宏远重组信息的王某东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续买入“粤宏远A”约100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及第76条第1款规定,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李正雪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王强彬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实施有针对性的打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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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宏达新材与上海永邦信息操纵伴随信息披露违法及内幕交易案,中钢吉炭内幕交易案,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行政处罚宏达新材上海永邦、中钢吉炭内幕交易案
近期,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操纵伴随信息披露违法及内幕交易案,1宗内幕交易案。
1宗信息操纵伴随信息披露违法及内幕交易案中,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时为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新材)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朱德洪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永邦)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宏达新材”股票交易价格。另外,上海永邦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禾实业”股票交易价格。对上海永邦的上述行为,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冯越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德洪与上海永邦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上海永邦交易“金禾实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在进行上述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持有“宏达新材”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7月2日首次超过5%,为6.35%,此后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2日的13.89%;持有“金禾实业”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11月27日首次超过5%,为5.05%,此后直至2014年12月9日,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8日的6.13%。上海永邦均未对此进行信息披露。上海永邦未及时信息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2014年,在宏达新材投资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市之光)过程中,朱德洪在确信城市之光业绩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后将相关信息告知上海金力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金力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世雷,建议上海金力方卖出“宏达新材”,李世雷在多次向朱德洪求证信息的真实性后,2014年9月23日,上海金力方将所持的600万股“宏达新材”通过大宗交易出售。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并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上海金力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李世雷是上海金力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60万元罚款;鉴于上海金力方没有盈利,对上海金力方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世雷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钢吉炭)因...
近期,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华大智宝内幕交易案,喆麟基金违规案,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行政处罚华大智宝内幕交易案、喆麟基金违规案
近期,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内幕交易案,1宗私募基金公司违规案。
1宗内幕交易案中,李云岗参加了2014年1月6日北京华大智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智宝)的总经理办公会,知悉华大智宝可能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广通)进行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2014年1月9日“李云岗”账户买入“中电广通”10,500股,非法获利19,430.25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云岗处以5万元罚款。在中电广通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谢庆华控制使用“谢庆华”、“常某林”、“马某兰”等3个账户交易“中电广通”,交易时间与其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上述3个账户共计买入“中电广通”358,527股,非法获利64,140.28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谢庆华违法所得64,140.28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宗私募基金公司违规案中,2014年10月,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宏)向投资者王某某销售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麟基金)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王某某实缴出资额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喆麟基金、金开宏为关联企业,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陈社乐、黄琳,二人也是对喆麟基金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喆麟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对黄琳、陈社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该处罚是证监会首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私募基金公司违法违规等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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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016年3月18日发布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2宗内幕交易案,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和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央行:货币政策通过债券市场传导效果改善措施
近期,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2宗内幕交易案,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和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
2宗内幕交易案中,李彩霞在办公场所非法获取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划收购资产的内幕信息,利用该内幕信息于2014年10月30日买入“新潮实业”,截至2016年1月5日,其已将“新潮实业”全部卖出,盈利2,182,764.16元,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李彩霞违法所得2,182,764.16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某某、原证券事务代表徐某,是蓝色光标境外参股公司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赵文源为赵某某的近亲属并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徐某存在联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文源于2015年4月3日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卖出所持9万股“蓝色光标”,避损金额391,130.2元,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赵文源违法所得391,130.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中,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任斌海操作6个账户,采取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交易“北海港”,非法获利20,008.22元。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利用16个账户,由任斌海操作,采取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交易“宝泰隆”,王如增非法获利2,155,162.14元,钟仁志亏损,任斌海非法获利673,784.81元。上述行为构成操纵股票价格,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任斌海违法所得693,793.0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收王如增违法所得2,155,162.14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钟仁志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袁灵斌、李军二人通过认购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伞形信托计划份额,取得三项伞形信托对应证券账户的控制权,并使用上述3个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东阳光科”。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2月19日,袁灵斌、李军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东阳光科”9,663万股,2013年12月27日上述证券账户持股比例首次超过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5%,达到5.92%;2014年2月19日上述证券账户持股比例达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11.68%。袁灵斌、李军控制上述证券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于2014年2月19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东阳光科”。袁灵斌、李军二人增持“东阳光科”达到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55,256,660股。以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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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违法案、内幕交易案等6宗案件
近期,证监会派出机构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和1宗违法买卖股票案。
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未及时披露其董事长兼总经理廖某霞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奥特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廖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股份)曾因信息披露违法于2015年被证监会处罚,通过对投诉举报线索的核查,发现零七股份还存在未依法披露子公司对外支付大额资金事项,未依法披露实际控制人练卫飞、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融)筹划股权转让事项以及未依法披露实际控制人练卫飞、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责令零七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博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练卫飞等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款。2013年7月,陈大魁一致行动人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减持“浙江众成”440万股。2014年7月,陈大魁及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共减持“浙江众成”1801.52万股。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减持“浙江众成”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后,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大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在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公告发布前,钟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讯联系,买入公司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告后分批卖出,盈利3,920,450.26元。钟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和第76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钟迅违法所得3,920,450.26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宗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中,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重庆同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集团)利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和其他7个自然人的账户大量集中交易“金科股份”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80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8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同德集团改正,没收同德集团违法所得18,023,384.0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3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5万元不等罚款。
1宗违法买卖股票案中,当事人艾强在担任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时,于2015年10月20日买入本公司股票,当事人自称考虑到可能违反“窗口期”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遂于第二日全部...
证监会近日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2宗操纵市场案和1宗内幕交易案,具体详情是怎么样的?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频道一起来看看一下吧。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2宗操纵市场案和1宗内幕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违规确认加盟费收入1,480万元、违规确认股权收购合并日前收益15,560,545.43元,合计30,360,545.43元。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违规提前确认收入34,188,034.19元。证监会对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18名责任人员作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至15万元罚款的处罚。
2宗操纵市场案中,冼锦军控制使用4个证券账户,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异常价格申报等方式影响“华恒生物”等18支新三板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246,110元。证监会决定依法没收冼锦军违法所得,并处以738,330元罚款。任良成为完成大宗交易买入股票在二级市场的顺利出货,控制使用20个账户在8支股票的9个交易日尾市阶段通过高价申报、大笔申报等方式买入相关股票拉抬股价,并于次日卖出,在8支股票的10个交易日中采用频繁虚假申报撤单、随即反向卖出的手法,操纵证券市场,盈利合计18,285,079.36元。证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并处以18,285,079.36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后至该信息公开前,吴香海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讯联系后卖出公司股票,并与刘合军联系,刘合军与吴香海通讯联络后卖出全部公司股票,吴香海规避损失510,043.44元,刘合军规避损失92,960.97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吴香海违法所得510,043.44元,并处以510,043.44元罚款,没收刘合军违法所得92,960.97元,并处以92,960.97元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是当前资本市场典型、高发的违法行为,是证监会执法的重中之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破坏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根基,损害投资者交易决策权利和利益。无论主板市场还是新三板市场,操纵市场行为均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内幕交易行为破坏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交易权利。证监会将持续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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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对满某平等人涉嫌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广某毅涉嫌内幕交易“英唐智控”案、黄某颢涉嫌内幕交易“世荣兆业”案、张某光涉嫌内幕交易“任子行”案、刘某涛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等5宗证券违法案件进行了审理认定,拟罚没金额总计1亿余元,拟对其中两名当事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案件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满某平等人涉嫌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中,满某平作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莫股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项目合作方董事长,知悉内幕信息并委托孙某明交易“宝莫股份”,获利330,869.96元,同时向孙某明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其买卖“宝莫股份”,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我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对其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孙某明与满某平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事项筹划期间存在异常联系,交易“宝莫股份”行为明显异常,获利1,128,328.41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宋某燕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芬因工作关系与满某平存在接触,后又因职务便利知悉内幕信息,李某与满某平、刘某芬存在亲属关系或工作关系,上述三人均委托孙某明交易“宝莫股份”,分别获利49,597.83元、57,228.27元、76,304.35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没收三人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3倍罚款,马某峰利用宝莫股份控股股东监事身份及熟人关系打听、刺探内幕信息,交易“宝莫股份”行为明显异常,获利15,879,426.86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广某毅涉嫌内幕交易“英唐智控”案中,广某毅作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代表人,知悉上市公司与合作方解约的利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减持“英唐智控”,规避损失795,558.70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没收广某毅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黄某颢涉嫌内幕交易“世荣兆业”案中,在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荣兆业)筹划重大投资事项期间,黄某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世荣兆业原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多次通讯联系,突击转入资金交易“世荣兆业”,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及联络时点高度吻合,获利4,155,227.22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没收黄某颢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张某光涉嫌内幕交易“任子行”案中,张某光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董事长关系密切,在任子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期间联系频繁,其交易“任子行”行为与内幕信息及联络时点吻合,交易异常,获利2,508,478.36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责令张某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张某光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刘某涛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刘某涛在东方财富网“中国南车吧”发布标题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的帖子,编造传播东莞证券通知客户减仓的虚假信息,制造市场恐慌气氛,扰乱了证券市场,我会拟责令刘某涛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内幕交易行为利用“内部人”的...
内线消息掮客公司Primary Global Research的一位前高级经理人、内幕交易案的华裔主犯之一朱青全(Ching Trang Chu)将认罪,承认自己与他人合谋,将企业的机密消息卖给对冲基金,帮助对冲基金进行内幕交易并从中谋利。
据新浪财经8日援引路透社报道,内线消息掮客公司Primary Global Research的一位前高级经理人、内幕交易案的华裔主犯之一朱青全(Ching Trang Chu)将认罪,承认自己与他人合谋,将企业的机密消息卖给对冲基金,帮助对冲基金进行内幕交易并从中谋利。
朱青全的辩护律师德维塔(James De Vita)表示,今晚朱青全将出现在曼哈顿联邦法庭,他将向法庭认罪。朱青全于去年11月被捕,今年4月他否认自己犯有共谋进行证券欺诈和共谋进行电汇欺诈罪。
朱青全将向美国地方法官拉科夫(Jed Rakoff)认罪。拉科夫目前还在审理同案犯、证券公司前顾问焦婉莹(Winifred Jiau)是否犯有内幕交易罪行。
包括朱青全在内的十余人都遭到了借助证券顾问的工作为所谓内线消息掮客公司获得非法股票信息的指控,这类内线消息公司专门为投资经理人和上市公司牵线搭桥。检方人员指出,他们已发现了这些人从事内幕交易的实例,这些顾问人员泄露了上市公司没有公开但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朱青全受到的具体指控为,2009年他安排多只对冲基金的经理人获得多家上市公司的内幕消息,这些上市公司包括芯片制造商Atheros CommunicationsInc、博通(Broadcom Corp)(BRCM.O)和加拿大Sierra无线技术公司。上个月Sierra被高通以31亿美元的价格收购。
检方还指出,2008年末,朱青全与一只对冲基金的经理人李周朋(Richard Choo-Beng Lee)建立了商业往来,李周朋的基金向朱青全的公司支付了费用。美国政府指出,李周朋的对冲基金名为Spherix Capital,该基金雇员曾向一位证券顾问打电话,而时间点正好是这位顾问所服务的上市公司即将发布季度财报之前,这是Spherix获得内幕消息的手段之一。
耐人寻味的是,李周朋是与帆船对冲基金的前雇员法尔(Ali Far)共同创立了Spherix。2009年4月以来,法尔一直在配合美国政府的相关调查。李周朋和法尔都已承认针对自己的犯罪指控。
上个月,帆船对冲基金的创始人拉贾拉特南(Raj Rajaratnam)被确认有罪,他遭到了14项与证券欺诈和共谋有关的指控。拉贾拉特南是美国正在调查的内幕交易案的中心人物,本案检方指出,本案是美国历史上针对对冲基金内幕交易的最大规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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