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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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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按计划完成各项开发任务,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县级报账制。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县财政局农财股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财政部门负责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有偿资金的借贷回收、归还等环节的资金运动和相关资产的分布情况,农发办负责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收入、预付工程款、项目资金的支付和结算等环节的资金运动和相关资产的分布情况。
二、资金管理职责。为加快资金调度,搞好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各级财政资金转入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资金的拨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县级农发办负责开发项目资金的支付和核算。对项目实施质量、数量、进度严重不到位的项目单位,县财政局和县农发办均可行使监管职能,停止资金拨付乃至冻结项目资金。
三、资金使用原则。为保证各级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顺利进行,县农发办要督促项目镇村按时筹措自筹资金,再拨付市级配套资金,最后使用省级配套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
四、资金报账程序。(一)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标,下同)的,其所需款项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分批预以拨付。承包工程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二)土地治理项目未实行承包的,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县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原始凭证分批报账,县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三)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拨付资金。
五、报账凭证管理。(一)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二)未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
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等。(三)多种经营项目报账须提供支付明细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四)报账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六、项目资金结算。县财政设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对国家和地方立项的开发项目每年预留项目资金中财政无偿资金的30%作为项目保证金,待项目全面完成后,经县财政局和农发办验收方可拨付。县农发办在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乡(镇)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决算,报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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