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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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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涉及大量法律知识,只读起来就已经是枯燥难懂,更何况还要进行背诵,很多考生都为之犯愁。下面为各位考生带来了《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题型题量。

  初级会计考试具有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特点,考生若想通关,应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梳理教材内容,分层次掌握考点,小编根据2020年考试大纲为大家整理出了一份《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清单,学会这些考点,通关更稳妥!

《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
学习章节核心考点
第一章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章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
第三章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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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十一】

  考点:终身禁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考点:授意、指使、强令行为及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

  (1)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二】

  考点:打击、报复行为及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三】

  考点: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

  1.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 会计职业道德VS会计法律制度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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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八】

  考点: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①会计报表;

  ②会计报表附注;

  ③财务情况说明书。

  【提示】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3)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2.对外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2020年调整)

  (1)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提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4)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相关链接】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5)单位领导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二】

  考点:账务核对与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账证核对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

  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3)账实核对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七】

 

  初级会计师备考已经进入关键时刻,知识点对于考生的作用无比重要,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七】”,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七】

  考点:什么是会计核算

  1. 概念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2. 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

具体内涵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的收付,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的收入、转存、付出、结存等

有价证券的收付,主要包括:

①有价证券的购入、无偿取得、债务重组取得

②有价证券的有偿转让、抵债、对外投资、捐赠

③有价证券的利息和股利、溢价与折价的摊销...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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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四】

  考点:行政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提示1】行政争议纠纷的核心特征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提示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核心区别是解决纠纷的“裁判”不同: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当“裁判”,行政诉讼是法院当“裁判”。

  1. 一般案件:或议或诉

  (1)除另有规定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先申请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议中不诉)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诉不得议)

  2. 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1)什么是征税行为?

  ①税务机关作出的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二】

  考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 基本规定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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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三】

  知识点:法的分类和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法的分类和法律责任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法的分类

标准

分类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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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一】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5:会计档案管理

  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二】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4:财务报告的构成

  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三】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3:会计账簿

  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四】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2:会计核算

  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五】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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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 依照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后果。

  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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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双倍余额递减法

 

  要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你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双倍余额递减法”,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双倍余额递减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 (又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每年各月折旧额根据年折旧额除以12来计算。

  单项选择题

  1、某企业2016年6月购进设备一台,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5.6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情况下,该设备2017年应计提折旧额为(  )万元。

  A.24

  B.32

  C.20

  D.8

  【答案】B

  【解析】第一个折旧年度的折旧[2016.7.1-2017.6.30]=100×2÷5=40(万元);

  第二个折旧年度的折旧[2017.7.1-2018.6.30]=(100-40)×2÷5=24(万元);

  2017年应计提折旧额=40×6÷12+24÷12×6=32(万元)。

  年数总和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 (又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折旧率

  单项选择题

  1、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5日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以上款项以支票支付。安装过程中领用本公司原材料80万元,该设备2016年8月8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车间使用。该固定资产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同时对该固定资产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则2017年应当计提的折旧额为(  )万元。

  A.215.33

  B.172.26

  C.200.97

  D.196.45

  【答案】C

  【解析】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600+80=680(万元);固定资产应当在2016年9月开始计提折旧。第一个折旧年度[2016.9.1-2017.8.31]应计提的折旧额=680×(1-5%)×5÷15=215.33(万元)。第二个折旧年度[2017.9.1-2018.8.31]应计提的折旧额=680×(1-5%)×4÷15=172.27(万元)。2017年应当计提的折旧...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工作交接与回避制度

 

  要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你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工作交接与回避制度”,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工作交接与回避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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