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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行政诉讼范围”,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行政诉讼范围
一、行政诉讼可以受理的情形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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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银行卡的分类”,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银行卡的分类
银行卡的分类: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信用卡(可以透支) |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 |
借记卡(不能透支) |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 |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
2.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同步练习】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银行卡分类中,以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划分的是( )。
A.人民币卡与外币卡
B.单位卡与个人卡
C.信用卡与借记卡
D.磁条卡与芯片卡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卡的分类。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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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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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留学群为您整理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感谢各位考友的关注与支持,更多资讯敬请关注留学群栏目!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P105
1、概念 | 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后通知代理银行 |
2、使用 |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
【真题再现-14单】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不得支取现金
B. 可以向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C. 可以向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D. 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
【学习提示】从2014的部分机考题目看出,今后对于重点部分的知识将考查的更全面、细致。尤其是每年的新增点,考查的更细致。例如2016的收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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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关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留学群为您整理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专用存款账户”感谢各位考友的关注与支持,更多资讯敬请关注留学群栏目!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P104
1、概念 | 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关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留学群为您整理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支付结算概述”感谢各位考友的关注与支持,更多资讯敬请关注留学群栏目!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 支付结算概述
一、概况
(一)概念: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
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体系 (16新增)P95
三大体系:1、支付清算网络体系;2、支付服务体系;3、监督管理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工具 P96
1、非现金支付工具:“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2、结算方式:①汇兑 ②托收承付 ③委托收款
3、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P96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 P97
(一)格式要求: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 ↓
无效 不予受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依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签章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四)填写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总结】“无效、不予受理”:①格式不符合要求 ②更改受精日 ③大小写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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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P99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P99
程序:开立、变更、撤销
变更: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注意】“信息资料”:
(1)存款人名称(5日内申请)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or主要负责人、住址(5日内通知)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学习提示】重点掌握各类账户的概念、开户文件、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P102
(二)一般存款账户 P103
【注意】“银行以外”是指该网点以外
(三)专用存款账户 P104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P105
(五)临时存款账户 P106
2、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增资;(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16新增)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P107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自学P109)
四、银行卡结算账户的管理(自学P110)
项目:(一)实名制管理;(二)变更事项管理;(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四)对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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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要参加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你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社保的征缴”,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社保的征缴
(一)登记(★)
1.用人单位
登记、变更、终止均为自XXX之日起“30日内”。
2.社保机构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注意】与税务登记的时间区分。
(二)缴费(★)
1.单位——自行申报、足额缴纳
2.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社保基金管理运营(★)(13年多选)
1.按险种分别建账,分别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4.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5.用途:
允许: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
禁止:违规投资运营;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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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要参加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你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基本医疗保险”,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基本医疗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13年判断)
1.单位缴费
职工工资总额的6%
2.个人账户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
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单位缴费划入
单位缴费的30%
(3)利息
(二)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1.享受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提示】急诊、抢救除外。
2.支付标准
(1)支付“区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6倍(封顶线)
(2)支付比例:90%
【注意】自付费部分由四块组成:①起付线以下的部分;②区间内自己负担的比例部分;③封顶线以上的部分;④非“定点”,“定围”部分。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疫苗接种)
4.在境外就医的。(非定点)
【提示】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四)医疗期(★★)(10年不定项;13年多选)(不完善勿深究)
医疗期: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停工留薪期:因工负伤
1.医疗期期间——3~24个月
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的期间不同。
总结: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年) 本单位工作年限(年) 享受医疗期(月) 累计计算期(月)
<10 <5 3 6 医疗期×2
≥5 6 12
≥10 <5 6 12 医疗期+6
≥5<10 9 15
≥10<15 12 18
≥15<20 18 24
≥20 24 30
2.医疗期待遇
(1)医疗期内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4)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
11-03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提示2】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转让中:转让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易出单选题、多选题)
征收土地增值税:
(1)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3)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单位之间)
(5)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6)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7)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4)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5)房地产的出租
(6)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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