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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28条的规定,除法定的例外情形,加拿大永久居民每五年要在加拿大累计居住至少730天。俗称“移民监”。大家对此可能并不陌生,和出国移民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加拿大移民监的确切含义。
1、第一个五年
第一个五年比较好理解,即从获得永久居民签证(PR visa)的人第一次登陆加拿大(Landing)那天开始算起以后的五年内。
让我们以李先生为例,假设李先生于2013年1月1日登陆加拿大,那么按照法律要求,李先生需要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在加拿大居住至少730天。
在2018年1月1日以前,李先生每次入境加拿大时,都可能会受到移民官核查。如果移民官认为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即第一个五年阶段),李先生不可能在在加拿大住满730天,那么移民官有权对其签发离境令(removal order),拒绝其入境。即使移民官允许李先生入境,那么枫叶卡满5年换领枫叶卡时,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形,李先生会因居住时限不足,申请被拒并按照法律程序被要求离境。
2、每个连续五年
在第一个五年之后,永久居民要符合每个连续五年在加拿大居住至少730天的要求。
我们还以李先生为例,第一个五年过后,李先生应该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更新其枫叶卡。其后每当李先生持枫叶卡入境加拿大时,仍可能被移民官核查居住时间。移民官将以李先生再次进入加拿大的日期向前追溯五年,如果在此五年阶段内,李先生满足在加拿大居住至少730天的要求,将被准许入境。否则,移民官将对其签发离境令。
关于居住义务的例外情形,加拿大移民法律法规(IRPA /IRPR)有相关具体的规定。包括:陪伴加拿大公民身份的配偶(未成年人陪伴其加拿大公民身份的父母)在境外居住;受雇于符合要求的加拿大企业或者联邦及省政府机构在境外全职工作;
陪伴受雇于符合要求的加拿大企业或者联邦及省政府机构在境外全职工作的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未成年人陪伴其父母)的情形。这些仅是原则内容,不仅移民法律法规对此有限制性条件和要求,案例法还有相关的判定原则。
另外,法律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永久居民是否满足居住义务应该考量人道同情的因素(H & C ground),并规定因未满足居住义务丧失永久居民身份的有上诉(Apeal)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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