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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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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3898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全程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2016年分省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用于招生规模的适当调整。
第八条本科学费标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会计学、财务管理、法学专业15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21000元/生、年,其他专业16000元/生、年;住宿费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6年新生入学须知。如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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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学校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院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学院代码:13898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层次的全日制独立学院。
第五条 2008年在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六条 学制为四年,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学院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名称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实施日常招生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报考英语专业者应参加当地的英语口试 且合格。
第十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十一条 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确定,“专业级差”根据生源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3至1分。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四条 往届生的录取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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