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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语言大学招生简章公布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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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语言大学招生简章预计在四五月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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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6日讯,留学群(liuxuequn.com)考研频道为您转载学校官方《2008年北京语言大学招生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原名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第三条 北京语言大学为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大学。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北京语言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 北京语言大学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外语、翻译、对外汉语、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绘画、国际政治、金融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及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教育的国际型大学。学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良好的语言文化环境,培养包括语言进修生、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我校英语、翻译(英语方向)、翻译(法语方向)、法语、日语、德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多数专业课程采用英语原版教材,并用英语授课;对外汉语专业、汉语言文学、新闻学、国际政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依托我校英语语言优势,英语课时量很大,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普通本科学生高考统一招生工作。保送生、部分外语专业和艺术系绘画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北京语言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北京语言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讨论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北京语言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定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八条 北京语言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
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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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6日讯,留学群(liuxuequn.com)考研频道为您转载学校官方《2009年北京语言大学招生章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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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6日《2010年北京语言大学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北京语言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原名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第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四条 我校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外语、人文、金融、信息科学等主流学科教育的文理兼收、语言特色鲜明的国际型大学。学校凭借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良好的语言文化环境,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语言进修生、远程继续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高考统一招生工作。学校的保送生招生、自主招生、部分外语专业和绘画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翻译(法语方向)专业属于提前批次录取。我校提前单独组织法语的笔试和面试,合格考生填报高考志愿表提前批次志愿并参加高考。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委员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讨论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负责指导和审定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八条 北京语言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
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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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考研频道小编从官方网站转载《2013年北京语言大学招生章程》一文,谢谢阅读!
北京语言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原名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第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四条 我校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外语、人文、金融、信息科学等专业教育,文理兼收、语言特色鲜明的国际型大学。学校凭借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良好的语言文化环境,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高考统一招生工作。学校的保送生招生、自主选拔、提前批次、部分外语专业和绘画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家招生政策的落实、学校招生政策的制定、招生计划的编制,协调各类招生工作的宣传和计划的实施以及处理有关招生工作的其他问题;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政策,受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其职责包括:(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5)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具体招生工作各项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包括招生工作中各项操作规程的规范、招生程序的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具体问题的处理等;学校还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全面负责监察招生工作,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原则,确保招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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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原名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第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四条 我校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外语、人文、金融、信息科学等专业教育,文理兼收、语言特色鲜明的国际型大学。学校凭借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良好的语言文化环境,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高考统一招生工作。学校的保送生招生、自主选拔、提前批次、部分外语专业和绘画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家招生政策的落实、学校招生政策的制定、招生计划的编制,协调各类招生工作的宣传和计划的实施以及处理有关招生工作的其他问题;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政策,受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其职责包括:(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5)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具体招生工作各项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包括招生工作中各项操作规程的规范、招生程序的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具体问题的处理等;学校还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全面负责监察招生工作,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原则,确保招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我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对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的疾病的考生。外语和涉外类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英语口试成绩良好。报考我校民族预科要求必须为应届少数民族考生,学习期限按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成绩合格方可进入本科学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协调配合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我校在所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原名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第三条我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四条我校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外语、人文、金融、信息科学等专业教育,文理兼收、语言特色鲜明的国际型大学。学校凭借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良好的语言文化环境,培养包括普通本科 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高考统一招生工作。学校的保送生招生、自主选拔、提前批次、部分外语专业和绘画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家招生政策的落实、学校招生政策的制定、招生计划的编制,协调各类招生工作的宣传和计划的实施以及处理有关招生工作的其他问题;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政策,受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其职责包括:(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5)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具体招生工作各项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包括招生工作中各项操作规程的规范、招生程序的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具体问题的处理等;学校还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全面负责监察招生工作,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原则,确保招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我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对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的疾病的考生。外语和涉外类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英语口试成绩良好。报考我校民族预科要求必须为应届少数民族考生,学习期限按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成绩合格方可进入本科学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协调配合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我校在所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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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原名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第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四条 我校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外语、人文、金融、信息科学等主流学科教育的文理兼收、语言特色鲜明的国际型大学。学校 凭借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良好的语言文化环境,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语言进修生、远程继续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 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高考统一招生工作。学校的保送生招生、自主选拔、部分外语专业和绘画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委员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讨论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负责指导和审定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八条 北京语言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
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我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我 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对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的疾病的 考生。外语和涉外类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英语口试成绩良好。报考我校民族预科要求必须为应届少数民族考生,学制按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一年或两 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主管部门下进行,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我校各省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的规定、各省考生人数及历年我校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我校在所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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