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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市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
(二)贯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公开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制定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评估规则和程序。
(六)会同发展改革、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七)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六)审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八条 市、县(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统筹地区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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