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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属普通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6〕2号),进一步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多元综合评价人才选拔新模式,南京师范大学决定于2016年在江苏省内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生对象
具有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的江苏省高中毕业生,可在对照报名条件的基础上,申请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
二、招生计划
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人数不超过80名。
三、报名条件
南京师范大学2016年综合评价录取招收的对象为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综合素质优秀的江苏省高中毕业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学提供的综合素质评价中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每项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项均达到合格等级。
(二)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每学期期末均位于年级同科类学生中前20%,且学业水平必测科目为4A1合格;
参加南京师范大学2016年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不得同时参加南京师范大学2016年自主招生考核,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只可在两类考试中选择一类进行考核。
四、招生专业
专业名称 |
科类 |
计划数 |
专业名称 |
科类 |
计划数 |
文化产业管理 |
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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