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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点提示:
1、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变动,党组织的接续培养教育
第12条规定,在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三方面的具体责任:①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②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③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2、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第16条规定,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注意:①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②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新增发展对象“预审制”
第19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注意:①预审的主体:只有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才具有预审资格。②预审的内容: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还可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③预审的结果: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
4、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19条规定,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5、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第20、21条规定,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注意:①参加人数: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②只可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可举手)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要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
6、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决议的内容
第22条规定,决议主要内容: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7、具有预备党员审批权限的党组织
第23条规定,①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②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③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如社区、村级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8、新转入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注意:①党组织有权推迟讨论时间,不超过六个月;②推迟不等于延长预备期,转正时间还是按预备期满一年的时间计算;③六个月后讨论,如认为不符合党员要求,仍可延长一次预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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