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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二卷刑法考点知识:代替考试罪”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代替考试罪
1、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等考试中:
(1)组织考试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
(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成立代替考试罪。但是自己单兵作战的考试作弊无罪。
2、主观:故意,知道自己组织的、帮助的行为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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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二卷考点笔记: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财产保全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加以保护的措施。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关键条件是“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与民事诉讼的诉讼保全相比,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增加了法院财产保全的情形,即在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先予执行
与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明显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除包括对判决的先予执行,还存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对判决的先予执行,是指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制度。由于行政诉讼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存在此种情形,所以,行政诉讼中判决的先予执行,主要体现为对原告的保护。根据《行诉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被告或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尚处于法院审查阶段,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并不正当也不合理。但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就具有合理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必须以有申请为前提,申请的主体不仅包括被告,也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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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二卷复习笔记:人际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人际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般规定,不同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体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区际冲突所涉及的两种法律规范冲突需要采取不同的适用规则。目前,内地相互间的法律冲突尚缺乏统一的冲突适用规则,而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即中国内地法律规范与港、澳、台地区法律规范的冲突,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发生于港、澳、台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在港、澳、台地区施行的法律规范,发生于中国内地的行政案件,则适用当地施行的法律规范。同时,此类冲突还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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