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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一卷司法宪法考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
2018年国家一卷司法宪法考试: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例】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条
D.中葡联合声明
【答案】ABD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例】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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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一卷司法宪法考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都有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制度,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实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地区实行的,具体说就是少数民族地区,而且必须是少数民族聚集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有三个级别: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根据法律还有一个是民族乡,但是它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有民族特色的一般地方。
二、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机关包括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包括法院、检察院)
【例1】哪些是民族自治机关?
A.宁夏自治区的人大
B.内蒙古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C.呼和浩特市的人大
D.银川市的人民政府
【答案解析】C和D是不能选的,民族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银川和呼和浩特既不是自治区、自治州、也不是自治县。它是市,市是普通单位。
【例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定项选)
A民族乡的政府
B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
C自治区的检察院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答案解析】概念-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如此看来ABC符合题意,当排除。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的常设机构,是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机关的职权,但毕竟不是人大。是否排除难以下结论。还是凭感觉选。
本题选abcd有些抠法条也教条了。
【例3】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999年试卷一第17题)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解析】B。《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注意这里的限制条件有二:
第一,只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含民族乡。
第二,只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司法机关。据比本题中A、C、D均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符合要求的只有B项自治州的人民法院,故B项为应选项。至于D项中的自治旗,是自治县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另一种称呼。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都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所有的权力不都是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权力有两种,一种是同级同类的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的一般国家权力,同时还有自治权。比如宁夏和河南省是一个级别的,宁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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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一卷司法宪法考试:选举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二节 选举制度(重点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工会选举不受选举法调整)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
【例1】在把握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时,以下做法是对的:
A.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B.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选举委员会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选举权利
C.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
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选举期间由选举委员会和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和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答案】ACD。B是错的,这类人若在羁押期间停止选举权利,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关键】要特别注意,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原则上都应准许其行使选举权。
【剖析】不明白有哪几类特殊人员,各自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除了上述人员外,尚有:1)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没有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选举权的;2)正在取保侯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3)正在受拘留处罚的。这几类人员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和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此外,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及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县、乡两级的选举。
【例2】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
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
详解2016司法宪法考试大纲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为广大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宪法大纲详解,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与法律的关 系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 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 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 最高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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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精选考点:制宪机关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精选2016司法考试宪法制宪机关考点详解,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制宪机关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制定宪法的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
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负责起草宪法文本的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构无权批准通过宪法;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构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具有修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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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制宪程序考点详解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精选2016司法考试宪法制宪程序考点详解,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制宪程序。
制宪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①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制宪机关的产生是否民主,以及制宪机关成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制宪的社会效果。宪法起草机构负责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②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③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④通过或批准宪法。多数国家对宪法的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一般说来,制定宪法要获得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全民公决、国民投票等形式。
⑤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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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与宪政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精选2016司法考试宪法和宪政考点详解,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 以民主政治为核心 以法制为基础 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利为手段以保障****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如下特征:
①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②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③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宪法和宪政亦存在区别:
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
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但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
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 以民主政治为核心 以法制为基础 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利为手段以保障****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如下特征:
①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②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③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宪法和宪政亦存在区别:
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
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但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
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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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选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精选2016司法考试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考点详解,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国体概述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体现,两者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
1、领导力量一致:两者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
2、阶级基础一致:工人阶级要****剥削阶级、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都必须与广大的农民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
3、专政职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担负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能。
4、历史使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你的最终目的和历史使命都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
人民民主专政更能确切地表明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基础,更直接地体现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更充分地反映我国的国情。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1、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方式(93年入宪)
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①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②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③ 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④ 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二)爱国统一战线
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
1、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2、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3、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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