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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规定的具体化和制度化。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目标和重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对改革选任管理机关、方式,完善监督案件范围、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部署在全国全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目前,已经选任人民监督员16068名,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代表性进一步增强,履职抽选更加科学规范,培训考核更加严格有效,改革成效得到了检察机关及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人民监督员制度生命力重新焕发,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在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作用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充分体现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和特点的司法性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在试点,检察机关自侦职能将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人民监督员制度如何进一步明确定位,与监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推进,监督的对象是否改变、监督案件范围如何调整,成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大有可为,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
首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意义重大。人民监督员工作不仅是对检察权力运行的具体个案的社会监督,而且是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和制度体现。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求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巨大政治优越性,并不会因为监察体制改革而改变,人民监督员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其次,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作用的空间广阔。从监督案件范围上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职务犯罪审查起诉、决定逮捕等职权仍然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按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仍然可以对职务犯罪中拟不起诉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情形等实施监督。从案源挖潜上看,一方面,要落实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机制,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工作公众知晓度,促进人民监督员主动作为,勇于监督;另一方面,要严肃纪律和办案要求,确保检察机关将符合监督情形案件全部纳入监督,杜绝规避监督、绕开监督的问题。同时,可以积极探索调整监督案件范围,研究论证将检察权运行中自由裁量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司法活动,例如,审查起诉案件中特定类型的不起诉案件或者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等纳入监督范围的可行性,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与监察体制改革协同推进,监督工作有序运行。
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根基深厚。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要接受人民监督。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监察职能的国家机关,当然要落实宪法规定,把接受人民监督转化为制度机制要求,确保监察权公开透明、规范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国家机关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意见和建议,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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