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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收养关系的解除”,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1、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3)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A、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B、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C、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4)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解除。
3、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根据收养法第29、30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除养父母因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以外,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但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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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留学群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夫妻财产关系”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约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
(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5)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
2、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一般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7条)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所得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D、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特殊的夫妻个人、共同共有财产:
A、如果遗嘱(包括遗嘱继承与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B、在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C、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此项与前项的区别主要在于出资发生的时间点,考试中容易出现的情形有:婚前一方父母表示如果结婚则给双方买房,结婚后果然按照表示出了钱,则应当按照婚后出资处理。
D、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E、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F、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置的房屋,虽房屋产权证明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G、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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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1)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辖范围相适应。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结婚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登记程序
(1)申请
A、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
B、结婚申请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由一方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C、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D、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或复婚,还须持离婚证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
(2)审查
A、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和相关证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a、审查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有无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行为,必要时可亲自调查、核实;
b、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
B、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a、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b、非自愿的;
c、已有配偶的;
d、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e、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3)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A、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B、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a、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b、结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c、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C、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则首先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再颁发结婚证。
D、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儿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 当出...
05-31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可撤销婚姻”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婚姻。
(1)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另外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撤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
A、须有胁迫的故意。
B、须有胁迫的行为。该胁迫行为可以是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还可以是被胁迫方的父母。
C、胁迫须具有违法性
D、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
3、除斥期间
时间限制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这个1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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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本文“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协议离婚”,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配偶身份。这里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不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通过行政登记程序协议离婚。
(3)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且已就子女及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
(4)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协议离婚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2、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3、法律后果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子女归属、财产归属等均由当事人约定。
(3)法院应当受理:
A、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B、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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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夫妻人身关系”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夫妻地位平等
(1)地位平等。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我国法律赋予夫妻双方以充分、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都与参加学习的自由,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3)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既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这一规定是针对我国旧社会,妻从夫姓的制度,彻底实现男女平等。
(4)互相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5)住所选定权。登记婚姻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配偶权
所谓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具体内容则包括:
(1)同居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该项权利无法通过诉请法院强制实现,一方违反该项义务达到两年对方可以要求离婚。
(2)监护权,夫妻相互为另一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继承权,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为其监护人。
(4)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
(5)贞操请求权,即要求对方不为婚外性交的权利。一方如果和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对方可以要求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可以以其有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
(6)扶养请求权,在一方没有收入时有权要求对方扶养。
(7)计划生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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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结婚的概念和特征”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主要有: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都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改变。
(1)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2、婚姻法明确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其中应当了解的是:
(1)婚姻自由原则:指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其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一夫一妻制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的内容是指:
A、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B、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C、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结婚的特征:
(1)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结婚是一种身份行为,且法律对身份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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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本文“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结婚的条件”,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实质要件:
(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具有结婚合意。
A、意思表示当事人有婚姻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a、婚姻行为能力以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婚姻意思能力为条件。
b、已成年未达法定婚龄、已达法定婚龄但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表示意思时处于精神错乱或无意识状态的,均不能为有效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c、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则与婚姻成立无关。
B、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不是受胁迫的结果。
a、如果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受胁迫的结果,则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b、但是因受欺诈而结婚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只能通过离婚解决。
C、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婚姻行为是要式行为,即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达到法定婚龄。
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4)符合一夫一妻制。
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是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离婚)的人。
(5)不存在婚姻障碍。
A、重婚;
B、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C、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患者在治愈之后,可以获准结婚。
2、形式要件---登记
(1)登记的效力:
A、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
B、结婚是一种要式的身份行为,不能代理;《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C、婚姻成立时间: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2)未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A、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a、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b、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c、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d、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实施以后不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一律按照同居对待。
B、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关系则是男女双方未办结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C、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a、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b、在同居期间,一方提出离婚的,经查属于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c、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方起诉离婚的,解除同居关系。
d、审理同居案件,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
05-30
“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民诉法条总则”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007)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012年修正)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 实行法律监督。】(2007)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 实行法律监督。】 (2012年修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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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简易程序法条”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2007)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2012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2007)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2012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2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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