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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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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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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宋刑统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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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其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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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法制史唐律疏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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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订长达11年时间,对《武德律》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的颁行。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勋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例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做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做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于《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佚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二、历年真题解析
2008/1/58.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永徽律...
2016年司法法制史大明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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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笔记:《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需要。《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世通行不改的基本法典。明律的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
①吴元年《大明律》。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因此在吴元年(公元1367年)就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编律285条、令145条,到吴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颁行之”。这是最早拟定颁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为以后的《大明律》奠定了基础。
②洪武六年《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其“篇目一准之于唐……分为三十卷”。仿唐律12篇体例,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③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后又因条例“增损不一”和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废中书省、宰相,遂“更定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
隋唐以降(元代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改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只是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在立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到了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了《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明律从初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多年,表明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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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015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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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宋代颁行的条法事类流传至今的是( )
A.《淳熙条法事类》残本
B.《淳礻右条法事类》残本
C.《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D.《淳化条法事类》残本
2.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A.《至元新格》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元典章》
3.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明律专门设立( )
A.“谋叛”罪名
B.“奸党”罪名
C.“盗贼窝主”罪名
D.“谋反”罪名
4.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为( )
A.《武德令》
B.《开皇令》
C.《大明令》
D.《大清令》
5.清朝绝大多数文字狱判刑且都是比照( )
A.谋反
B.谋叛
C.谋大逆
D.内乱
6.在清朝,地位进一步上升种类繁多.实用性强,成为主要法律形式的是( )
A.律
B.例
C.会典
D.诰
7.太平天国的刑罚简单而残酷,包括( )
A.笞.杖.死刑
B.廷杖.死刑
C.发遣.充军.死刑
D.枷.杖.死刑
8.《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于( )
A.1908年
B.1909年
C.1910年
D.1911年
9.《大清民律草案》仿照的是( )
A.法国式民法
B.德国式民法
C.英国式民法
D.美国式民法
10.南京临时政府在总统之下设法制局,负责起草重要法令,其主持人是( )
A.宋教仁
B.孙润宇
D.雷奋
D.马君武
11.北洋政府的刑法典是( )
A.《暂行新刑律》
B.《暂行刑律》
C.《中华民国刑法》
D.《暂行现行刑律》
12.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很大.地位极隆的是( )
A.民法
B.刑法
C.诉讼法
D.行政法
1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颁布于( )
A.1927年
B.1929年
C.1930年
D.1931年
14.抗日民主政权边区.县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
A.全国...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商鞅变法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商鞅变法考点聚焦,希望对考生把握考点有更好的帮助。
1.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的普遍性,是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颁布了《分户令》和《军爵律》。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①强调“以法治国”;②“轻罪重刑”;③不赦不宥;④鼓励告奸;⑤实行连坐。
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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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详解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婚姻制度考点详解,更多资讯请后续继续关注。
司考法制史之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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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司法制度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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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司法制度。
1.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讼听讼
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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