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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题型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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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时间的流逝,司法考试复习越来越紧张,如果你是在职人员,复习时间真的不够,那么可以参考一下这种方法:拿着书、顺着目录吧必考点勾下来,尤其分则那么多罪名,在职、没时间复习请有针对必考的、常考的,记忆、复习。

  下面小法来为大家总结一下近几年刑法考点题型分布,仅供参考。

  总则部分:

  罪刑法定考:一题单选

  刑法解释:一题单选

  刑法的效力:时间或空间,一题单选

  主观阻却事由或者犯罪主观认识:一题单选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考一题单选

  毒品类犯罪:一不定项

  不作为(肯定要用案例考):一题多选

  刑罚:一题单选,一题多选,一题多选

  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一题单选,一题单选(货币类),一多选(伪劣)

  交通肇事罪:一题单选,一不定项,一不定项

  故意和过失:一题单选,一多选

  犯罪形态:一题单选,一多选

  共同犯罪:一题单选,一多选,一不定项,一不定项

  财产类犯罪:一题单选,一题单选,一多选,一多选

  人身权利犯罪:一题单选,一多选,一多选

  贪污贿赂犯罪:一题单选,一题单选,一多选

  因果关系:一多选,一不定项

  罪数:一题单选,一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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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自首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自首,希望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

  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属于自动投案的常见情形有:

  (1)一般应是犯罪人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2)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3)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也应认为是自动投案。

  (4)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5)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样视为自动投案。

  (6)“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与目的。

  不属于自动投案的常见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

  (2)以不署名或者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办案机关或者报社、杂志社的。

  (3)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4)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5)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

  (6)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被动归案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

  (2)刑法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主要的客观犯罪事实。对犯罪证据、凶器等拒不交待的,对自己责任条件并不如实交待的,都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当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形,只要交待是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可以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死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死刑,希望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知识要点】

  死刑,又称极刑、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态度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经典考题64】(2009年试卷二第8题)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刑法分则规定了死刑的法条的理解问题。

  第239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该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以及杀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都判处死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本题要点就在于判断4个选项是否属于这两种情形。

  A选项中甲成立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数罪并罚,不适用第23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甲不应当适用死刑。

  B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结合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C选项中丙的行为也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D选项中丁的绑架行为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本题正确答案为A。

  (二)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而且非杀不可的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限制死刑适用的两...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管制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管制,希望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知识要点】

  1.管制的本质是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38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二款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变化要点有:

  一是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即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是将原来的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内容也做了相应改变:原来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在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是增加了第四款的规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注意:

  (1)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禁止令,即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注意,社区矫正制度是刑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提请注意。

  (3)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管制的内容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所以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吸收犯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吸收犯,希望对您有帮助!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典型例子: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

  吸收犯的特征: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最基本的吸收关系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传统刑法理论还主张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对于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

  注意区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考知识点。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因而没有必要另外认定为其他犯罪。例如,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再如,乙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谎称财物被盗以免除归还义务的,后面欺骗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如果事后行为侵犯新的法益,且对行为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例如,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盗窃罪与诈骗罪并罚。

  【经典考题60】(2008年试卷二第8题)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罪数各种情形的认定。

  1.甲主观上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却盗窃了枪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盗窃罪既遂。事后又将枪支藏于家中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之前的行为成立侵犯财产的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侵犯了新的法益,而且对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即既然行为人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在发现是枪支后,法律能够期待行为人别再实施持有枪支的行为。所以,对于甲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A选项说法正确。

  2.抢夺罪属于状态犯,即在抢夺行为结束之后,他人财物受到侵犯的不法状态仍在持续。在该不法状态存续期间,行为人乙出卖赃物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单独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该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虽然侵犯了新的法益,但缺乏期待可能性)。乙的行为只成立抢夺罪,不能数罪并罚。B选项说法错误。

  3.职业犯的特征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都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业...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法条竞合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法条竞合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法条竞合,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常见的情形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诈骗罪与其它特殊的诈骗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失致人死亡罪与包含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其他犯罪,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的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一)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二)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例如,刑法第149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普通法条)与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特殊法条):如果以焚烧、毁坏大量国旗、国徽的方式侮辱我国国旗、国徽的,适用重法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再如,合同诈骗罪(第224条,普通法条)与保险诈骗罪(第198条,特殊法条):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适用重法条合同诈骗罪(不能适用诈骗罪条文)。

  又如,****罪(第236条,普通法条)与嫖宿****罪(第360条第2款,特殊法条):如果行为人多次嫖宿****或者嫖宿****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适用重法条****罪的加重情形(第236条第3款)。

  注意:如果从立法精神来看,明显只能适用特别条款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如军人犯违反职责罪的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条款时,只能适用刑法分则第十章的条款,不得适用普通条款。

  此外,如果普通法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只能适用特殊法条。司法考试中常考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量刑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量刑概述,希望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知识要点】

  下列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总则:(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

  分则:重要条文归纳。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2)奸淫****的(第236条第2款)。

  (3)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4)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即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而是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只是在量刑上相对聚众淫乱罪而言,要从重处罚。)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7)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8)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

  (9)索取贿赂的(第386条,受贿罪)。

  【相关法条】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知识要点】

  1.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第63条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补正解释)。

  2.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需要减轻处罚的,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六十三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变化主要是增加了第一款后半段,明确了具有多个法定刑幅度的情形如何减轻处罚,即“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活学活用】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罚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罚金,希望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知识要点】

  1.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和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例如第326条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活学活用】(2002年试卷二第1题)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缴纳方式:(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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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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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立功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立功,希望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1.立功表现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三是其他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的逃跑;等等。

  注意: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其亲属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立功。

  2.重大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3.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活学活用】对自首和立功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甲犯盗窃罪,自首后,揭发了李某诈骗2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协助司法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甲涉嫌受贿罪被捕后,司法机关发现受贿罪不成立。此时,甲又主动供述新的受贿罪事实。甲构成自首。

  C.甲、乙两人共谋实施伤害行为。在伤害过程中,甲放弃犯罪并阻止乙实施伤害行为。甲成立立功。

  D.自动投案后翻供,在二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仍然是自首。

  本题正确答案为AB.本题要点说明:A选项中诈骗25万以上达到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要求,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C选项中甲的行为成立中止,立功必须是在犯罪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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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量刑制度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量刑制度,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

  【知识要点】

  第63条第2款关于“法外减轻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即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才可以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减轻处罚。

  【经典考题】(2004年试卷二第85题)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量刑制度中的一些概念的理解问题。

  1.从重、从轻处罚并不是以法定刑幅度的中线为标准的,不能认为凡是高过中线的就是从重,也不能认为凡是低于中线的就是从轻。从重、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没有从重、从轻情节而言,所以,根据案情,高于中线的也可能是从轻处罚,低于中线也可能是从重处罚。A选项说法错误。

  2.从轻、从重处罚都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处罚,因为“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是从轻处罚的范围。但减轻处罚必须低于最低法定刑,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换言之,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有体现减轻处罚的含义。B选项说法错误。

  3.法定刑中“三年以上”包括本数。根据案情,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前提下,也可能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C选项错误。

  4.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

  二、数罪并罚制度

  【相关法条】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