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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一)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二)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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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复习重点:别除权人行使的方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行使别除权的方法,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质押的情况下,标的物应移交债权人占有;而留置则以债权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所以,在破产宣告时,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他们行使别除权,可以不经管理人同意,而依担保法的规定,以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将标的物拍卖、变卖后以价款偿还债务。
(2)别除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抵押的情况下,标的物不转移占有。所以,在破产宣告时,抵押权人不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此时,管理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取得对抵押物的合法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要行使别除权,必须向管理人主张权利,经管理人同意,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然后按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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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破产申请和受理
1.破产案件的申请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3)特定情形下的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裁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对管理人为给付。
(3)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4)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5)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6)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7)债务人的相关人员的义务:协助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制,不新任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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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法定退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能否取得通过继承取得合伙人资格,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如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则取决于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继承人不能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教育 网
如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合伙人退伙。
(2)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开除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不同之处在于:当然退伙的原因是客观性的,应当退伙的合伙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并未实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观性的,即退伙的合伙人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含有惩罚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断哪些原因是导致当然退伙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导致除名退伙的原因时,合伙人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实施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关键的判断因素。
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但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以最终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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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背书转让(2017)”,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背书转让(2017)
1.概念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转让效力;担保效力;证明效力。
(1)背书转让无需票据债务人同意,代替债权通知。
实际上属于债权让与。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空白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持票人可以推定为合法的被背书人。
2.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
(1)限制背书(禁转背书)(F27、F34)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第三人不得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不得转让 (只是丁不得向乙追索而已)
甲——乙(背书人)——丙——丁
乙是该原因关系的受害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 50 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2009-3-77)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可向该写字的背书人以外的其他前手追索。
【例题·单选题】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该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免责。
(2)期后背书(...
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
(1)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保险法上的免责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解约条款),不是免责条款。
(3)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4)通过网络、电话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
【例题·单选题】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产生下列哪一后果?( )(2000-3-27)
A.保险合同无效
B.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C.对该条款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D.可以减少投保人的保险费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不提示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例题·不定项】依据保险法及其解释,下列错误的是?( )
A.因投保人迟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享有的解约条款属于免责条款
B.因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之不提示,该条款不生效
C.保险合同条款解释不符合专业意义的,法院不能认可
D.张三向保险公司投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询问:是否患有其他疾病?张三未告知其曾患有心脏病的事实。后张三因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可因张三违反告知义务而免责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解除条款、法定条款不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不符合专业精神,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院应予认可。保险人概括询问时,投保人未作如实回答的,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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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提单”,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提单
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提单的记载。
(2)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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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破产申请的驳回”,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破产申请的驳回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法律 教育 网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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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挂失止付
票据占有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损害,保护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一种临时补救措施。
(1)提起人:失票人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相对人:付款人
(3)效力:付款人暂停票据付款(12日)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3-32)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丧失。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和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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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重整程序
1.发动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须法院批准)
(2)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的管理。
3.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取回权受到限制。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
有两个原因:
(1)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着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
(1)分组表决。有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涉及出资人权益的,应设出资人组表决。
(2)每组都通过,重整计划通过。
(3)每一组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6.重整计划的批准
(1)法院对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审查批准。
(2)强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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