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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习题及参考答案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四习题及参考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四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一题: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科技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有无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不合法之处,因为货币资金不足30%.

  (2)应办理一下手续:

  A: 评估作价;B 核实财产 C 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D 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应向公司承担补缴责任;应向A,B承担违约责任。

  (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提交下列文件(材料)A 公司登记申请书;B 公司章程;C 验资证明等文件;D 其他法定部门的审批文件。

  (5)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依国家现行有关法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

  甲乙丙三人相约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装,约定甲出资100万元,其出资构成:人民币30万元,甲的劳务作价2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乙以其拥有的服装类注册商标“红星”出资,评估价为100万元。丙以机器厂房出资,评估价为50万元。经商定,三人决定分期缴纳出资,第一期缴纳注册资本的12%,由甲以货币缴纳。其余分三年缴清。若公司已成立,组织结构为:由甲乙丙三人组成董事会,其中甲担任董事长。同时约定不设立监事会,由乙作为执行监事,丙为总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甲从不召集董事会,独揽公司经营大权。并通过与其弟戊订立原料供应合同,高出市场价5倍买入面料,并长期占用公司原料款累计达80万元。同时,为帮忙解决其弟戊资金需求问题,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了担保。

  [问题]

  (1)公司出资存在哪些问题?

  (2)若丙想召开董事会,决议甲的不当行为,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

  (3)丙可否以诉讼方式追究甲的责任?若可以,应按何种方式进行?

  (4)若丙想转让股权以推出公司,应按何种方式进行?

  (5)若无人购买丙的股权时,则丙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1)货币出资应不少于注册资本的30%.甲的人民币30万元只占资本总额的12%.

  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2)丙可联合乙共同推选自己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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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一题:2009年1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10年4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200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了三间平房,作为仓库。2010年4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30万元贷款,银行几次催告,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偿还。

  [问题]:

  (1)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可否以口头的方式签订?为什么?

  (2)甲公司与银行之间订立的该房屋抵押权,是否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为什么?

  (3)甲公司以其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要一并设定抵押?为什么?

  (4)甲公司紧临原办事机构新建的三间平房是否属于抵押的财产?为什么?

  (5)在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其债权?

  (6) 设甲公司与银行的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房屋为8间,而抵押登记簿中记载的抵押房屋为10间,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应以哪一个记载为准?

  (7)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后被有关机关确认为违章建筑,银行能否对该建筑行使抵押权?

  (8)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银行能否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9)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原有一附属的车库,该车库属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所有,那么银行能否对该车库行使抵押权?

  [参考答案]:

  (1)不能。因为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必须登记。因为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经登记始发生效力。

  (3)一并设定抵押。因为以房屋办理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4)不属于。房屋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5)银行可以通过与甲公司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应以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7)银行不能对该建筑行使抵押权,因为该抵押无效。

  (8)银行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9)银行不能对车库行使抵押权。

  第二题: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种子公司于5月1日向张某提供小麦良种1000公斤,每公斤10元,种子公司将货物送到张某指定地点,张某当即交付全部款项。运费由种子公司负担。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多方筹集资金。4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与王某双方约定:王某于4月5日向张某出借现金5000元,借期6个月,期满后张某偿还本金、利息5500元。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张某...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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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

  某甲于2007年l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2008 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 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l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l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某 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 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l00万元的银行汇票。某乙 看了介绍信届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 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一个月后,某丙与 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l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 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 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 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 进行处理。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 赔偿公司损失。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公司 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某甲称,对于让某丙去提那批钢材的事情,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 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

  2.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要求怎样的正当程序?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如何处 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公司监事会能否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为什么?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何种损失?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该怎么办?

  【参考解析】

  1.违反。因为某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把本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提供给自己的近亲属,损害了公司利益,属于为他人经营的竞业禁止的范畴。

  2.能。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属于违反了董事义务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的责任范围是l0万元。

  3.公司监事会能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违反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是监事会的职权。在第一个事件中,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为某丙的获利30万元;在第二个事件中,如果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某甲应当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赔偿。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柯达公司工伤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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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柯达公司工伤赔偿案件

  【案情介绍】

  朱某系柯达(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原员工,在2002年期间因受工伤并在2006年1月被省劳动部门最终鉴定为七级伤残。2004年六月底柯达(无锡)公司与朱某签订了最后一份为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在该份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朱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04年9月份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朱某于2006年7月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柯达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的情形极为特殊,系在无锡地区首例此类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适用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依法退休的人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的规定来看,由于朱某系退休人员,不存在重新就业的问题,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由于《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退休人员因工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用人单位也无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综合以上规定和法律理论,劳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系正确适用了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

  【案情结果】

  本案中涉及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的情形极为特殊,系在无锡地区首例此类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适用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依法退休的人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的规定来看,由于朱某系退休人员,不存在重新就业的问题,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由于《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退休人员因工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用人单位也无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综合以上规定和法律理论,劳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系正确适用了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规】

  本案中涉及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的情形极为特殊,系在无锡地区首例此类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适用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依法退休的人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的规定来看,由于朱某系退休人员,不存在重新就业的问题,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由于《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退休人员因工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用人单位也无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综合以上...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案情介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弄XXX号楼后简易房内经营一成人保健品店期间,对外销售假药。2015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向他人出售“皇族肾宝”、“百交不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又被查获待销售的“皇族肾宝”、“百交不泄”、“VIAGAR”等232粒。经鉴定,其中230粒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复函,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情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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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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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

  【案情介绍】

  原告王小红与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东来独任审判。同日,原告王小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2015年2月3日,本院以(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15年4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红的委托代理人蔡松涛,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到庭参加诉讼。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同意简易程序延长适用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原告王小红诉称,被告赵志强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多次向原告借款,承诺每月支付2%-3%的利息。2014年4月17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原告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第三人银行账户共计向被告赵志强出借XXXXXXX元,被告赵志强承诺于2014年5月16日之前一次性归还,逾期将按照月息2%支付罚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赵志强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XXXXXXX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XXXXXXX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被告赵志强辩称,其不认识原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其是向案外人罗某某借款,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是将所借款项再转借出去从中赚取收益,但实际没有获得过收益。从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其共计转账给案外人罗某某XXXXXXX余元,其中部分是本金,部分是利息。其和案外人罗某某之间尚有借款没有结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吴耀君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也不清楚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即使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有借款事实,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现其与被告赵志强已经离婚,不排除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有串通的嫌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27日离婚。2014年4月17日,被告赵志强签署《借款确认书》一份,载明:“本人赵志强(身份证号:……),确认在本借款确认书签署之日收到出借人……王小红(身份证号:……)等(具体名单详见附录)提供的借款共计人民币柒佰壹拾万元整(RMB7,100,000)。前述借款是由出借人通过本人银行账户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通过该等第三方的银行账户将借款分为多次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向本人提供的。本人承诺,应于2014年5月16日(以下简称“到期日”)之前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一次性向出借人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自签署日起按月息2%计算……,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偿还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本人同意:……2、每逾期还款一日,按月息2%向出借人支付罚息,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电子数据锁案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电子数据锁案“熊猫”不再烧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电子数据锁案“熊猫”不再烧香

  2007年初,“熊猫烧香”病毒在网络上暴发,导致数百万台计算机受到严重影响,在国内外都引起了高度关注。受相关部门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计算机司法鉴定团队对“熊猫烧香”病毒进行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对“熊猫烧香”病毒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到计算机技术的细节问题,再加上此类案件司法鉴定没有先例可以借鉴,工作难度非常大。委托方提出了三项鉴定要求:1、鉴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硬盘中是否存在制作传播病毒的证据。2、鉴定病毒编写的相关时间信息及病毒制作方式。3、提取病毒样本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鉴定团队在认真分析委托方鉴定要求后,紧紧围绕《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的相关内容,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方案、技术方案和司法鉴定计划。实验室团队以只读、克隆和校验技术为基础,对检材和网络数据进行空间性分析、功能性分析、时间性分析、相关性分析、结构分析、粒度分析和代码分析,完成了无损性数据获取、完整性分析鉴定,重点提取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的证据,提取了“主观故意”的证据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主要包括:制作和传播木马病毒的实验环境,编写病毒代码的软件工具,所编写的多个病毒源代码、时间信息及由该代码所生成的可执行文件,通过该木马软件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他人计算机内的游戏账号和登录口令等信息,所出售木马病毒代码和木马生成器的价格等帐单信息,在浏览相关技术资料时留下的收藏网址和多次访问病毒源码时留下的历史记录以及利用木马所盗得的帐号信息等。

  鉴定团队将取得的病毒样本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固定,综合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1、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硬盘中存在制作传播病毒的多种证据。2、病毒编写的时间是在2006年X月X日或之前更早的时间,在2006年X月X日之后犯罪嫌疑人曾经多次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升级。3、制作病毒使用的是“类C语言”、“Delphi”、“汇编”和dos中的“bat”语法。

  鉴定意见为案件审判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最终被法庭采信,对案件最后的审判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此鉴定团队获得集体二等功荣誉,主办鉴定人麦永浩博士获得个人二等功荣誉。

  目前,电子数据已经成为独立的证据类别,“熊猫烧香”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成功经验,对开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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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抓住文书笔迹鉴定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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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抓住文书笔迹鉴定解纠纷

  2015年1月22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上海国际仲裁委”)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一起合同纠纷仲裁案涉及的两份文书进行司法鉴定。上海国际仲裁委要求鉴定的是: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和2012年7月26日的两份《上海××××有限公司银行付款申请表》(按时间顺序,下称检材1和检材2)上的“谢晓声”签名是否谢晓声本人所写。

  根据鉴定要求,鉴定人首先对检材进行了检验。检材1、2均为制式的“银行付款申请表”,在下方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署名处”分别留有“谢晓声”签名笔迹。其中,检材1上的签名运笔流畅、协调,笔迹正常;检材2上的签名因笔下水不畅,在“晓声”二字上存在二次补写现象,补写笔画与原笔画不重叠。显微镜下观察,原笔画运笔连贯、顺畅,二次补写笔画亦未见异常,无摹仿笔迹特点。随后,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谢晓声在日常事务中的25个签名样本进行检验。它们中的多数与检材签名同期,而且是正常书写形成,既充分反映了个人签名的稳定特征,又表现了签名的自然变化。样本的质量和数量能够满足鉴定的需要。鉴定人将检材1、2上的“谢晓声”签名分别与谢晓声本人签名样本进行比较后发现,无论在签名式样和整体结构,还是在“谢”、“晓”、“声”三字的写法、笔顺、搭配比例、运笔细节等特征均相符,无根本性差异。检验中还发现,签字下的落款日期,检材与样本在位置安排、表达方式及阿拉伯数字笔迹特征亦相符。综合上述,检材1、2与样本签名笔迹特征之间的符合不仅数量多,质量也高,符合特征总和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差异只是一般性的非本质差异。

  此案鉴定的技术关键在于对检材2上“谢晓声”签名笔迹的分析和判断上。该签名在“晓声”二字上存在一深一浅双重笔画(见下图)。


  那么它是二次书写形成,还是摹仿笔迹中经常可见的修描现象?这是此案鉴定成功与否的技术关键。经过文检仪图像处理和检验发现,由“谢”字延续书写下来的“晓声”二字笔画墨色浅淡,部分笔画被墨水很浓的“晓声”二字掩盖,但浅淡的“谢晓声”三字是不间断连续书写下来的,而墨水很浓的“晓声”二字是从“晓”字的“日”部开始书写的,显然是为弥补原字迹笔画的浅淡不清晰而为。由此可见,此处的二次书写跟摹仿笔迹无关,只是常见的补写行为。关键的技术问题解决了,此案的鉴定也就再无障碍。

  最终,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意见是:检材1、2上的“谢晓声”签名笔迹均是谢晓声本人所写。鉴定意见书发出一个月后,鉴定中心收到了上海国际仲裁委的出庭通知书。2015年5月20日开庭,鉴定人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一方当事人不认同鉴定意见,认为鉴定意见书对检材2上的“谢晓声”签名存在“二次补写系因下水不畅”的判断是“主观臆断”,不能接受。对此,鉴定人明确表示笔迹鉴定是主观性较强的一项法庭技术...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印文真伪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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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印文真伪之谜

  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井某与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被告对2009年1月14日出具的《借条》上所加盖的“XX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印文的真伪提出异议,该印章上刻有少数民族文字。2014年12月26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委托新疆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印文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印章印文的检验鉴定需要分析检材印文的种类、材质、制作方法,判断印文是否正常,弄清变化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才能根据先概貌特征后细节特征的顺序进一步检验。鉴定人首先对检材印文进行了全面的检验。经显微镜下检验,检材印文盖印清晰、完整,文字和图案细节特征表现充分,笔画线条清晰,边缘整齐,完整地反映了印章的印面特征,具备鉴定条件。随后,鉴定人对样本印文进行比较,发现所提供的样本印文之间在字体字形、印文大小、单字笔画形态、图文相对位置关系等特征上表现一致,反映了出自同一枚印章印面的特征,属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具备比对条件。最后,鉴定人使用重叠法、划线法、拼接法、细节特征比较法等方法将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逐一进行比较,在印面大小、字体字形、字号、图文间的相对位置关系、笔画形态、相同单字笔画间的搭配位置与比例以及其他主要细节特征等方面均反映出大量的符合点,相应点的距离、维吾尔文中的点画形态等均相符(见特征比对图)。


  上述符合点反映了同一枚印章的印面形态特点,是本质性符合,检材与样本之间存在的差异点是由于盖印力度大小及方向不同和衬垫物的不同等因素造成的,是非本质的差异。最终,鉴定意见为:检材印文为真。

  鉴定中心通过多年对新疆地区包含少数民族文字的印文进行司法鉴定,总结出了如下鉴定经验:

  一、新疆地区的印章印文往往混杂有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蒙文等少数民族文字。这些少数民族文字均属拼音文字,无论是蒙文字母还是维吾尔文字母,其笔画均比较精细,加之不同的计算机系统字库不同,伪造印文时很难做到字母的笔画形态、字母之间的布局和相对位置的一致性。由于少数民族文字字母笔画精细,小点和小曲线较多,在雕刻印章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粘连,在印文上形成特有的组合形态,部分笔画还会出现较稳定的断续特征。所以,包含少数民族文字的印章印文鉴定,可以利用这方面的特征进行检验,快速准确地做出鉴定意见。

  二、利用少数民族文字上的特征进行印文鉴定时,需要样本充分,分析样本中哪些属于稳定的特征,哪些属于不稳定的偶发特征。不同样本上多次反复出现的特征属于稳定的特征,只有个别样本上出现而其他样本上没有的特征,则是偶发特征。样本上稳定的特征如果在检材上也出现较多,则该特征为符合点。在综合评断时,鉴定人需要结合该特征的形成原理去评价特征的价值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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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送货车配货超载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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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送货车配货超载谁担责

  [案情]:

  某网架厂与王某订立货运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将该厂货物16.5吨(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6.8吨)在26小时内从甲地运至乙地。被告王某于6月30日14时装货后在原告网架发货清单上(清单一式两份)签字。发货清单中载明了货到时间、地点及收货人。嗣后,王某送货行至某超限站,因超载被扣并被罚款3500元。当货车到乙地后王某并未将货送到目的地,而是将货车停至某停车场。双方对超载罚款问题未协商一致,王某未经发货方允许在发货方支付运费后擅自将货物拉回甲地。发货方厂长于7月3日从乙地返回甲地与王某交涉,为索回由王某控制的货物,网架厂在王某的要求下又付返回甲地运费3500元和罚款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向其索要的运费7000元及罚款1000元无法律依据而提起诉讼。

  [评析]:

  谁应对超载罚款负举证责任及王某应否返还运费。

  一、因超载举证责任分担的确定。王某与网架厂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了载货重量,王某虽辩称其不存在配货的情形,但不能证实原告托运货物时存在对重量申报不实的情况。应当认定载货量未超出货车核定的载质量16.8吨,在运输过程中,货车一直在王某的支配下,发货方网架厂从起运地点即脱离了对其货物的控制,被告在途中存有配货的可能性。王某有义务举证证明罚款与原告货物超载存在因果关系。而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架厂货物存在超载的情形,其向原告索要罚款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二、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王某与网架厂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交货方式履行义务。其未在指定时间将货物交与收货人,而是在控制网架厂货物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将货物拉回,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索要运费7000元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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