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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街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商法的特征和原则,欢迎考生前来交流,共同进步,预祝考生能顺利通过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
(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
(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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