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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司法考试国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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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考试中的国籍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根据各国国际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区的两类。
第一类,因出生取得国籍,又称原始国籍,是最主要的一中取得国籍的方式。而在这方面,各国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主义和混合原则三种。
1,血统主义原则。即根据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出生时的国籍,现在实行血统主义原则的国家主要采用双系血统主义。以足球运动员郑大世为例,他是出生在日本的 “朝鲜人”,但其父母作为旅日的韩国侨胞,由于韩国采用血统主义,因此郑大世一出生便自然取得韩国国籍,又因为朝鲜半岛的政治问题,韩国一直不承认朝鲜的主权,因此郑大世申请放弃韩国国籍也被驳回,当然,这是后话。
2,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来决定,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如何。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第14条宪法修正案以及美国国会的有关规定,取得美国国籍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中第一条便是:根据出生地原则取得美国国籍。按照出生地主义原则标准,一个人只要出生在美国境内就可以取得美国国籍而获得美国公民资格,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为何,甚至于只是路过美国的外籍父母在美国境内生的孩子也能够成为美国的公民。
3,混合原则。即混合适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来确定国籍。我国就是采用混合原则,以姚明的女儿为例,虽然她在美国出生,但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外国,本人的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姚明女儿出生时,姚明已定居美国,那么姚明女儿一出生便具有美国国籍,这种情形下,即使我国采用混合原则,也要排除此种法定情形。
第二类,因加入取得国籍,又称为继有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国籍。这种情形下主要又有两种途径:
1,申请加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国籍法》,在国内申请的受理机关应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申请的机关应为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15条);而审批部门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条)。
2,由于法定事实获得国籍。例如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当然,因各国立法上的差异,对这些法定事实的认定和限制也就有所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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