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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
(一) 双罚原则
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 国际罪行
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
1、 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
2、 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
二、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一) 国家责任制度
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二) 双重责任制度
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一般是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
(三) 营运人赔偿
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都由承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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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一、 国际责任的构成
(一) 归责原则
1、 传统国际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 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国家不当行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1、 归因于国家,包括:
(1) 国家机关的行为
(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5)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
(7)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
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此外,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
2、 违背国际义务,包括
(1) 国际不法行为指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
(2) 国际罪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
二、 排除不当性的情况
(一) 同意(义务国违背义务是同意国同意的,同意必须是事先的,自愿的,明确的,且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二) 对抗与自卫
(三)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四) 危难或紧急状态
三、 国际责任的形式
(一) 终止不当行为
(二) 恢复原状
(三) 赔偿
(四) 道歉
(五) 保证不再重犯
(六) 限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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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主体
一、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 主权国家
(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一) 国家的要素
1、 定居的居民
2、 确定的领土
3、 政府
4、 主权
(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1、 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
2、 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
(1) 联邦
(2) 邦联
三、 国家的基本权利
1、 独立权
2、 平等权
3、 自保权
4、 管辖权
四、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一) 国家的管辖权
1、 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
(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
(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
2、 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
3、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
(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
(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4、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二) 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1、 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
2、 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些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
3、 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三) 国家主权豁免
1、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法院)管辖,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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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分析:克里米亚问题的表决
联合国大会表决制度 | (1)会员国投票权平等,实行一国一票制; (2)一般问题采用简单多数通过,重要问题采用2/3多数通过,实践中也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 (3)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
上述“重要问题”包括: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②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③接纳新会员国;④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⑤实施托管问题;⑥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会费的分摊;宪章的修改等 |
续表
安理会表决制度 | (1)程序性事项 | 9个理事国的同意票即可通过。 |
(2)非程序性事项或实质性事项 | “大国一致原则”:①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②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③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事项:(1)向大会推荐接纳新的会员国或秘书长; (2)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3)为维护和平与安全而通过采取行动的决议等 | |
(3)双重否决权 | ①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②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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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概述
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上由 国家 、 政府 、 民间团体 基于某个特点的目的而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组织。
历史上最早的国际行政组织是1815年的 莱茵河委员会 和1856年的 多瑙河委员会 .欧洲协调的国际会议制度和国际行政组织给国际社会引进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一般性国际组织,那就是一战后建立的 国际联盟 和二战后建立的 联合国 .
当前国际组织的发展有三个特点:⑴ 国际组织的数量大量增加;⑵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区域协调作用;⑶ 经济性国际组织的经济协调作用。
国际组织在对外关系上应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缔约权 ;对外交往权 ;承认与被承认权 ;国际索赔权和国际责任 ;享受特权与豁免 .
国际组织的成员有 完全会员 、 部分会员 、 联系会员 、 观察员 等不同的身份。
a、完全会员。主要是国家,是国际组织的正式参与者。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b、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可以是争取独立中的民族和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不是正式的会员,没有会员国的法律地位。
c、联系会员在接受它的国际组织中享有有限的权利: 出席会议 和 参加讨论 ,但没有 表决权 ,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 任职 .
从参加国际组织的方式和程序来说,会员可分为“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两种。凡是参与创建该组织的会员国,一般均为“创始会员国”。凡是成立后加入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三种机构:
⑴ 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一般称为“大会”,由会员国派 代表团 或 全权代表 参加;有些由会员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参加,称为“首脑会议”或“部长会议”。
⑵ 执行机关。指国际组织内负责执行其决定的机关,通常称为 理事会 或 执行局 或 执行委员会 .国际经济组织常称为 董事会 .
⑶ 行政机关。指国际组织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般称为 秘书处 .
国际组织的表决程序有三种: 全体一致通过 ; 多数通过 ; 加权表决制 .此外,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在决策程序上有时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是指参加 旧金山会议 或以前曾签署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并予以批准的国家,这类创始会员国共有 50个 .
加入联合国需经过:向 联合国秘书长 提出申请 ; 经安理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审议报告;由 安理会 同意并向 大会 推荐;经 2/3 多数表决通过,接纳该国为会员国。
创始会员国和纳入会员国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对于会员国违反《宪章》义务,可能受到下列三种组织制裁: 停止会员权利 ; 除名 ; 丧失大会投票权 .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秘书处 、国际法院 .
联合国大会的职权:
a、P安全理事会执行宪章所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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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一般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具有常设的机构。通常被赋予国际法律人格。具体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组织章程中。 一般地,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缔约能力;(2)派遣与接受常驻或临时的外交使团(节);(3)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4)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主体;(5)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6)召集国际会议、组织和参加国际交往,进行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7)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8)其他还包括登记与保存条约,拥有自己的旗帜标志等。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1)成员。国际组织的成员一般可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
①正式成员。正式成员有时又被分为参与创建该组织的原始成员和在组织成立后的纳入成员。正式成员通常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并拥有完全的权利。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个别情况下,经特别约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权实体或其他的国际组织。在这种特殊安排下,具有某个国际组织正式成员资格的参加者并不因此而获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②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准成员也被称为联系会员,是被接受参加组织的活动,但因某些条件或原因,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成员。准成员通常在组织的主要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表决权。观察员是有条件地被邀请或接受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某些活动者。其主要职能是了解和咨询,不享有正式成员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观察员有时也被称为咨询会员。有些是常设性的,但多数是每次会议时临时邀请或接受的。
(2)机构。国际组织的机构由其职能和成员国约定而设立。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机构:
①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有些组织的该种会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②执行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它由部分成员国的代表依该组织的章程组成,负责相关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其职能范围与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组织文件而各有不同。
③行政机构。一般多称为秘书处。主要从事成员国之间的联系、信息交换、内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一般根据有关章程,聘任各国公民组成。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指示,完成交办的工作,并从该组织获得报酬。
(3)表决制度。国际组织成员对组织文件草案的赞同或反对的表示方式即为表决,表决及其与被表决文件的最终形成或通过的关系所涉及的规则构成了表决制度。国际组织采用的表决制度由其章程决定。通过后文件的名称和拘束力,取决于不同组织及其对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实践中,表决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全体一致同意。也称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它采取一国一票,并要求议案经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②多数同意制。采用一国一票,要求议案经成员中多数同意票即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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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一)国家的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由于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关联和重叠。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行使管辖权时,往往涉及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或管辖权类型,从立法管辖权的角度,进行如下划分:
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同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的限制。如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除自然人外,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对具有国籍的人的管辖是属人管辖的最基本和主要的方面。在属人管辖的依据方面,通常又分主动属人管辖和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也称为加害人国籍管辖,它主张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也称为受害人国籍管辖,它是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
对于通过依法注册或登记而获得国籍的特定物的管辖,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将此类特定物作为管辖的对象,那么这种管辖一般适用属人管辖权;二是将特定物的空间作为管辖范围,此时的管辖一般类比属地管辖权,但性质不同。实践中,国际法对于不同特定物的管辖权规则不尽相同。各国国内法对于属人管辖权范围和程度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3.保护性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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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
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中的集中体现,它包含自主性和排他性两重含义。独立权意味着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国内制度,制定政策,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国家、促进发展;在不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参与国际关系,自由地决定与其他国家的建交、缔约、使节、结盟及其他往来。
(二)平等权
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法律人格。典型地表现在以下方面:(1)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2)国家平等地享有缔约权,国家不受非其缔结的条约拘束。(3)国家平等地享有荣誉权,国家元首、国家代表及国家标志应受到尊重。(4)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除非国际法特别规定或得到国家同意。(5)外交位次或礼仪上的平等权。
(三)自保权
自保权指国家保卫自己存在和独立的权利。它分为国防权和自卫权两方面。国防权是国家有制定国防政策,建设国防力量,防止外来侵略的权利。自卫权是当国家遭受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和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自卫的前提必须是遭到了武装攻击,同时武力自卫还应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
(四)管辖权
管辖权指国家基于主权的行使而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方式,对于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法律方面的物化,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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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一)国家的要素
在国际法中,国家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定居的居民。定居的居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只有存在居民才能构成社会进而形成国家,而不论居民的数量成分。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形成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构成国家必须有确实的领土,不论领土的大小及边界是否完全划定。
3.政府。即代表国家进行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机构,不论其名称、组成和形式。
4.主权。即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
(二)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国际法上,现代国家类型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类:
1.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它拥有单一的宪法,其人民拥有单一的国籍。单一国由其中央政府行使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统一处理国家的内外事务。各个行政区域都作为国家的地方单位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单一国是一个国际法主体,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关系,各地方区域都没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国的对内对外权力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在此原则下,地方行政单位可以依法享有不同的自治权,包括不同程度地处理某些特定的对外事务的权力。特别地,中国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某些对外交往的职权,但是它们本身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另外,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本身也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2.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联邦国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是复合国中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联邦国家有统一的联邦宪法,并设立联邦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联邦政府与各组成成员之间的职权范围由宪法划定。联邦国家的对外权力主要由联邦政府行使。联邦国家的人民拥有统一的联邦国籍。联邦国家本身是国际法主体,其各成员单位没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
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一般设立一个机构,负责协调各国之间在某一事项上的立场。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其人民也没有统一的国籍。邦联的各成员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分别是国际法的主体,而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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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国际法主体的一般条件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独立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作为国际法主体首先必须能够完全自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能力、履行条约的能力、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的能力等。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至今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和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也被称为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当代国际法是以规范国家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二战”以后,国际组织大量的出现和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只能在此限度之内。
3.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是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并且,随着全球非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现在这样的实体已为数极少。
4.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这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典型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现在大多数学者持后两种观点。认为个人已经是国际法主体的根据主要在于:在现代国际法中,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或责任。比如,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国际法对从事国际罪行个人责任的直接追究、个人在某些国际司法机构有出诉权及有些国际****公约对个****利的直接规定。但是,依靠这些证明个人为国际法主体的观点是不能完全成立的。首先,国际法确定的外交代表或国家元首的特权与豁免实质上是赋予国家的,上述个人是代表其国家享有这种权利。其次,在国际罪行的惩处方面,国际法规定的是国家间承担合作和惩处犯罪的义务和权利,在这层关系上,个人不能是与国家并列的主体。最后,个人在国际机构的出诉权,目前还仅存在于个别区域内并针对特定事项,不具有普遍的意义;而国际****公约虽然有对个****利的规定,但实质仍是国家承担保障和促进的义务,个人的权利一般是通过国家的国内法才能享有的。此时,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仍然是国家而不是个人。综上所述,国际社会的普遍情况而言,个人尚不是国际法主体。
5.当代国际社会的活动日趋紧密和复杂,而在国际社会行为者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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