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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考点解析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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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国内法的制度。1948年产生在美国,目前形成美、日、德三种模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其保险人不仅具有政府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险常与政府间投资保证协定密切联系,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民间保险的本质区别。

  1、保险人。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通产省贸易局承办,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兼具公私两重性,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德国是由联邦政府作为法定保险人,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二者均为国营公司)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

  2、保险范围。投资保险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各国通常对外汇险、征收险、战乱险予以承保,有些国家还承保营业中断险。

  3、投保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在美国,投保人包括具有美国国籍的公民;其资产至少95%为美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团所有的外国公司。在日本,投保人为进行海外投资的日本国民或法人。

  4、投资保险的对象。在美国,合格投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海外投资须经东道国事先批准同意;必须是新投资;只限于与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只限于经美国总统同意实行保险、再保险、保证的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投资。

  5、投保程序。根据各国规定,合格投资者若想获得投资保险,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海外投资者开始投资前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2)审查批准。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主要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对合格者予以批准。

  (3)签订保险合同。申请获批准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投资者缴纳保险费。

  (4)支付保险金。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后,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向投资者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5)代位求偿。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如所有权、债权。美国、德国依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行使代位求偿权,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相联系,因此只有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手段后,保险机构才依据国际法的外交保护权原则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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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许可协议是指有权阻止其他人利用或使用某种技术的人(许可方),同意某一人(受让方)使用该项技术从而取得费用的协议。国际技术许可是国际技未转让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贸易方式,最大特征是技术使用权的许可。可应用于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版权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特许权许可、形象许可或包含这些内容的混合许可。特点是时间性、地域性、权限性、法律性、有偿性和国际性。

  按受让方在特定区域内取得的使用权限,可以将许可分为:

  (1)独占许可。这是受让方享有最大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合同确定的区域,受让方对合同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或垄断权,许可方不得在该区域使用该技术,也不得将该技术许可给该区域内的第三人。

  (2)排他许可(独家许可)。在指定区域内,除受让方外,没有其他的被许可方,但许可方可以在该区域使用该技术。

  (3)普通许可。普通许可仅构成技术使用的授权,许可方或其他受让方都可以在该区域使用该技术。在普通许可的情况下一般含有最惠受让方条款:同一区域内,受让方享有的条件不低于以后的受让方享有的条件。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综合起来,包括下述主要条款:

  (1)鉴于条款。对许可的目的、愿望、背景进行说明,对解释协议条款提供指导原则。

  (2)定义条款。对协议中关键性的、易于引起误解争议的术语进行解释、界定。

  (3)标的。对技术或技术产品确切的描述,包括技术名称、范围、性能指标及验收标准、技术资料的交付等。

  (4)权利许可使用范围。技术权利表现为不同方丙,协议确定许可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权利。如专利权亡有四项权能,受让方是否取得了全部权利。技术使用或活动范围不同,支付价格不同。

  (5)权利利用的充分性。许可方应与受让方就充分利用许可技术达成一致,包括商标使用、产品质量、生产数量、受让方对第三人的许可、当地缺乏条件时为满足当地需要的进口、利用许可方的经销渠道等。

  (6)地域独占权。包括在何地区从事哪些行为,与第三方的关系,以及对平行进口(灰色市场产品)的规定。对地域范围的规定主要是与许可方国家的出口控制制度一致,保护许可方免于受让方的进口竞争,保护其他受让方。这涉及许可方的全球市场安排、销售渠道限制以及与竞争法的关系等问题。

  (7)技术改进。许可方或被许可方的技术改进的取得或使用,是否相互免费使用,向第三人许可利益的共享、方式和数额,技术的专利申请权等。

  (8)保密。在包括专有技术许可的合同中,应有保密条款,如保密措施、期限、范围、侵权的结果。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例外:非违约的原因导致技术向公众公开,在披露之前已为受让方占有,第三方未加保密地向受让方披露,受让方独立开发,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律要求披露。

  (9)保证与免责。一般许可方应提供两方面的担保,即权利担保和技术担保。许可方对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许可权,该技术应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技术使用、*作及其结果应符合约定标准,技术符合受让方的法律要...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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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在保护与促进私人直接投资方面,它是迄今为止最为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制。我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已与瑞典等一百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以换文的形式与美国、加拿大签署了投资保证协定。近年来,区域性或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发展很快。这种自由贸易协定是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综合性的制度安排,投资自由化与投资保护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三种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类条约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其重点在于保护商人,而不是投资者,不属于专门性的双边投资协定。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等国家逐渐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增加了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原则性规定。

  (2)投资保证协定。美国创立的模式,后被某些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所仿效,故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其特点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保障。所以,这类协定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争端解决等程序性问题,其内容主要是: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联邦德国首创该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其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私人国际直接投资为中心内容,既包含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争议解决等事项的程序性规定。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也开始采取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来保护投资。与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所不同的是,美国式投资条约的保护要求更高,条件也较为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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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

  1、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买卖双方是货物买卖关系。

  (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

  (3)开证行对通知行是委托关系。

  (4)通知行对卖方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5)议付行是买入卖方的单据,买入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行

  (6)议付行付款后再由开证行对其付款,开证行付完款最后再找买方赎单。

  (7)保兑行的作用在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保兑的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和可分割的信用证

  (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3、银行的免责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对真实性不负责是指银行只负责单据表面的审查,不调查其真实来源。

  (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银行自己的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和问题,传统上银行也是概不负责的;近年由于消费者权益张扬,也作出了银行要负责的判决。

  (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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