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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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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一、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判断成年与否的标准为身高,身高在六尺五寸以上者为成年,低于六尺五寸者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处罚;

  6.教唆犯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真题】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徒刑?(12-1-56)

  A.候 B.隶臣妾 C.弃市 D.鬼薪白粲

  二、司法制度

  1.廷尉:

  秦时,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代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记忆口诀】必须受理公室告,不予受理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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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汉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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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几百石以上官吏、公候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关键词记忆:汉高祖;东汉)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3.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关键词记忆:汉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真题】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0-1-13)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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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唐律的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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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真题1】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08-1-09)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答案】C

  【真题2】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08-1-58)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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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铸刑书、竹刑与铸刑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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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铸刑书、竹刑与铸刑鼎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

  3.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真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1-10)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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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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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08—1—8)【答案】B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首先,“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次,“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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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商鞅变法内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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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商鞅变法内容和意义

  1.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的普遍性,是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颁布了《分户令》和《军爵律》。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①强调“以法治国”;②“轻罪重刑”;③不赦不宥;④鼓励告奸;⑤实行连坐。

  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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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西周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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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西周司法制度

  1.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讼听讼

  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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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唐宋至明清时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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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唐宋至明清时期法制

  (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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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08—1—8)【答案】B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首先,“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次,“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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