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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为你提供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解读,仅供参考。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 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 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 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 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 (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 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 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 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 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 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 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 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 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 法的价值 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语言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 习惯)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 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
留学群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立法”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和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立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和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第二,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第三,立法是以一 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第四,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第五,立法是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第六,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二、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体制是与国家性质相联系的。
(1)立法权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居于核心地位。
(2)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
(3)我们国家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也就是说我们国家是单一制国家,因此我们的立法是统一的、只有一元的,这是一个方面;同时,我们国家整个来说又是多层次的,中央也表现为多层次,地方也是有不同层次、类别。
三、立法原则:必须是合宪合法、实事求是、民主立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立法法》规定的四个原则:第一,遵守宪法,合宪性;第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三,体现人民意志;第四,从实际出发。
四、立法程序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和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法定的工作和方式。
我国《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三类人和团体可以向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提出法律议案,一般的民众只能提出制定法律的建议,提出议案是一个特定的有权的机构和 个人才能进行的活动。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0人以上或者是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 人大常委会提出;第二类,全国人大的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比如司法内务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等,可以向 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第三类,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第二个阶段,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一般的说列入常务委员会议案的一般的是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再交付表决,通常叫三读通过。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关键是获得法定数目以上人的赞同。我国宪法的修改要有2/3以上的代表的同意,法律草案要有过半数的代表同意,这里面大家一定要 注意到是指全体代表,全体代表的2/3,还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有几个概念,一个叫全体代表,一个叫出席代表,一个叫到会代表。
4.法律...
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汇总,欢迎大家参考。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达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
2、按是否允许主体进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强行性、 任意性规则。
3、按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确定性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
4、按法律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分:确认性(调整性)、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种类:
1.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内容比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
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提示
2016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为您出品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提示,希望可以对的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根据历届考题情况,法理学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其一,题目较小。在法学综合试卷中,涉及的科目较多,考题又多为一般性的法学知识,分析性、论述性的题目较少,多为2分-6分的小题目。
其二,概念性的题目较多。由于考题较小,所以一般题目多为概念性题目,或者要求考生次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如不同的法律规范之区别;或者要求圪生掌握某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劭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种类,题目类型也多为判断与选择题。
其三,记忆性的题目多于分析的题目。从历届考题看,法理部分主要要求考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概念、知识,而运用原理分析问题的题目不多见。转自:法律教育网
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力求熟记每一个概念和每一个基本问题。根据以上特点及大纲的要求,考生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复习。
(一)法的一般的原理这一部分的内容考生应从两个方面去复习。即(1)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2)法的渊源与法的基本分类。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不仅有助 于理解法的概念本身的内容,而且有助于我们理解法与基本社会规范、社会道德的关系。如法与民族习惯、法与道德、政策,法与经济基础、科技等各方面的关系。 同进考生还可将这些知识的复习结合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与党的政策等有关问题来理解。法的渊源与法的基本分类属于一般的知识性问题。考生应掌握法的 渊源概念的含义及其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的具体内容。
(二)资本主义法这一部分的内容考生应对资本主义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特征与一般规律有所了解,并掌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念与主要区别。
(三)社会主义法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也是考生应重点复习的部分。考生一方面要对一些基本理论如社会主义法的特征、功能、社会主义与党的政策、社会主义 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等问题有所理解。如社会主义法的功能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而规范功能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 方面。另一方面考生应掌握一些基本的概念及特征、要素、分类等问题,如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与分类,法律编纂、法规汇 编及其区别,法律规范的概念及其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法律规范的不同种类,考生应弄清问题中的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并掌握强制性、任 意性、禁止性、义务性、授权性、确定性与非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等规范的不同特征,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法律解释及其种类、洗 的适用、遵守等。对于法律关系中关于客体的分类,法律的解释的分类考生都应明确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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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理学法的作用”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表现。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强调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现为:(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例题1: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具有哪些功能。
A.指引功能
B.评价功能
C.教育功能
D.强制功能。
答案:A、C
本案例中有三个行为,于晓玲想要砍树的表达行为、其父亲的劝诫行为、于晓玲听从父亲劝诫放弃砍树的行为。表达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劝诫行为具有教育作用,于晓玲放弃砍树的行为表现出一种指引和教育作用。
例题2:学者们认为,法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1.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2.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3.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4.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理由是正确的:
A.1.3.4
B.1.2.4
C.2
D.3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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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客观现象的认识的产物和结果。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以法具有社会性,法不调整单纯的思想,法不调整所有的行为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法的反复适用性。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公共权力机构一般指国家)。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但是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保证法律实施的工具。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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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这门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如果把法学这门学科比作一幢高楼大厦,那么法理学就是构筑这幢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稳,整幢大楼就会倒塌。因而,法理学的学习在整个司考复习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在2016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理学法律规则”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行为模式处于核心地位。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2.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
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3.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有的规则既是权利性规则又是义务性规则,如教育权。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2)禁止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如……依本法另行规定。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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