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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的司法考试中,众多的法言和法条被加入到考试题干和案例当中,所以目前法言法语也是考生们复习的重点内容之一,小编在本文中为大家整理了65条法言法语,供大家参考学习,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2.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李斯特
3.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4.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5.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马克·吐温
6.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达雷尔·L
7.决定惩罚的是公众意见,而不是惩罚决定公众意见。——波斯纳
8.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意]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9.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英]托马斯·福勒
10.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即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11.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1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13.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14.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意]贝卡利亚
1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
16.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英]彼得·斯坦
17.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英]洛克:《政府论》(下篇)
18.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19.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
20.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德]马克思
21.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德]马克思
22.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
去年的司法考试最终考试通过率仅为7.6%,各位考生是否能清楚的感受到这场考试的难度有多高?所以哪怕距离客观题考试仅剩下三天时间,大家依旧不能松懈!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这份2022年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民法新修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吧!
根据最高院今年发布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本期涉及的民法新修考点有两个,一个是滥用权利,另一个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预计在法考中会出现1-2道客观题。
我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解析
结合法条,我们需要把握构成滥用权利的以下几个要点:
1、行为人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行为人行使的是其享有的正当权利;即滥用权利的前提是行为人有权利。
3、行为人滥用权利造成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侵犯他人权益时,仅指侵犯他人合法的权益。
4、行为人有滥用权力的主观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尽管损害了他人合法利益,也不能构成权利滥用。
易错点分析
在考试中,考友们要注意区分滥用权利与合理行使权利,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出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目的知假买假,索要高额赔偿,这些都属滥用权力。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析
也就是说,胎儿出生之前的利益受到损害可以由胎儿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主张。
易错点分析
2022年的司法考试将在三天后开始客观题部分的考试,各位考生目前的零时抱佛脚是否能起到作用呢?下面的内容是留学群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司法考试客观题高频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供大家学习参考,快来看看吧!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近5年里,平均每年考察3-7分
例题:
顾某与詹某约定发一条广告0.1元。后顾购买了伪基站设备群发广告。三日后,顾某被抓获。经查,顾某已群发短信10万条,并将该信息出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益1万元。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解析与易错点提醒
顾某与詹某的约定行为不应误解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不特定公众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你答对了吗?
各位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精准掌握和区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当事人的救济。并且要熟记常见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避免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发生混淆哦!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近五年平均每年考察 3-6分
例题:
14年6月1日,韩某乘坐飞机回国,飞机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应当根据齐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说法正确吗?
解析与易错点提醒
本题说法错误。因为根据民法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宣告死亡,符合民法规定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本题却“张冠李戴”故意写错法律依据,因而错误。大家在考试时要注意辨别题目陷阱哦!
此外还有2点很多考生复习时极易遗漏和误解:
1.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
2022年的司法考试的第一批考试即将在9月17号开始,目前距离正式开考已经只有9天时间了,各位考生在面对这场“天下第一考”时,会不会过度紧张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部分各章节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合集,快来看看吧!
一、概念术语
1、行政诉讼: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的活动
2、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二、思考题
1、行政诉讼的特征
①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
② 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③ 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隐含两种国家权 力之间的关系
④ 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2、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①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④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⑤ 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⑥ 辩论原则
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答:合议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
一、思考题
1、抽象行政行为判断标准
① 普遍约束力标准
② 对象不特定标准(针对不确定多数人)
③ 反复适用性标准
④ 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2、那些行政行为不可诉
答: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的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等等。
3、法院受理哪些行政争议案件
① 行政处罚案件
②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③ 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④ 行政许可案件
⑤ 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
⑥ 抚恤金发放案件
⑦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⑧ 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一、概念术语
司法考试的考试难度有多高?大概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只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这样看来各位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是否会压力倍增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部分各章节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合集,一起来看看吧!
一、概念术语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依法给与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一事不再罚: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与两次以上的处罚。
3、警告: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
4、罚款: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行为。
5、责令停产停业:限制违法行为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6、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形式。
二、思考题
1、行政处罚的特征
①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②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③ 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处罚违法
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答: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的法律制裁方法。区别是
① 行为的性质不同
② 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同
③ 适用的对象不同
④ 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
⑤ 制裁的方式不同
3、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
4、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内容
答:适用条件---?案情简单,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处罚程度较轻(即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才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6、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答: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适用条件:处罚案件属于适用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②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
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
司法考试由于考试难度大,考试的通过率低等多种原因被称为“天下第一考”,各位考生,面对这个响亮的名号,在复习过程中是否感觉到压力很大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部分各章节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合集,快来看看吧!
一、概念术语
1、行政立法: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职权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立法权,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授权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4、执行性立法: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5、创制性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立法,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
二、思考题
1、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法规和规章)
答: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
A、规章 B、起草 C、审查 D、决定 E、签署公布
2、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国务院立法权限)
①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② 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的事项
a、行政机关内部管理
b、社会事务管理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③ 国务院对下列事项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a、国家主权的事项
b、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c、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自治、基层群众自治
d、犯罪和刑罚
e、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f、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g、民事基本制度 h、诉讼和仲裁制度
i、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定j、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其他事项
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答: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①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⑥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
司法考试作为我国考试中考试难度最大的考试之一,也被社会各界人士称之为“天下第一考”,2022年的司法考试即将在几天后正式开考,各位考生是否做好了准备呢?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部分各章节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合集吧!
一、概念术语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机构: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5、行政相对人:简指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和个人。
二、思考题
1、行政机关的特征
① 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权的机关
②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
③ 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国务院的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
答: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任期---5年
职权---领导和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管理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的行政事务;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3、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
答: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国务院,第二级包括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办公办事,第三级包括各部委管理的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有何区别
① 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授权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立法行为);而委托是基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
② 行政权力的运行不同:授权导致行政权力及法律责任等后果的转移,而委托则并非如此
③ 作出行为的名义不同
④ 行为后果的归属不同
⑤ 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5、行政相对人有哪些主要权利
2022年的司法考试即将正式开考,在距离考试仅剩下十天左右的时间里,小编在本文中为大家带来了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部分各章节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合集,快来看看吧!欢迎大家阅读本文,关注本站即可获取更多精彩资讯!
一、概念术语
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3、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各种关系的总称。
4、行政权: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二、思考题
1、为什么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
答: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权与其他国家公权力相比,它与公民、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2、行政法的特征
答:形式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居部门法之首
内容特征---内容广泛、规范,易于变动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一、概念术语
1、行政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2、法律优位:指在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则以法律为准;或者在法律尚未规定而其他规范性文件率先作出是,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则法律具有优先地位,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服从之。
3、法律保留:指当宪法或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时,行政机关非经特别授权不得对此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
4、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5、行政效益原则: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求以消耗最小的社会资源而取得最多的社会效益。
6、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是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过程的根本原则,其意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
2022年的司法考试将在9月17日开始第一批的考试,目前距离考试已经只剩下不到10天的时间了,各位考生的复习进行到哪一步了呢?小编在本文中为大家带来了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部分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合集,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1.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了满足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
2.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这种类型法的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中。
3.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4.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其特点在于:
(1)具有被动性。
(2)具有依附性。
(3)具有反复性。
5.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难度很大,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因此,一旦它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就会激起广泛的民族主义情绪,打断这一进程。所以,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2.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一、法的历史类型
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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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即将开始,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留学群www.liuxuequn.com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B1驾照持有人驾驶变形拖拉机是否无证驾驶
【案情】
2015年1月30日,张某某驾驶车牌为苏1212289的车与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双方车损,孙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与孙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张某某持有B1、E驾照,为所驾车辆的所有人,其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某某车辆的行驶证由江苏省泰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所颁发,行驶证记载该车为变型拖拉机。
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某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为B1、E,并非变型拖拉机,张某某系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变型拖拉机不在张某某准驾车型中,张某某属于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变型拖拉机并不是拖拉机,实质是低速载货汽车,属于张某某准驾车型之一,张某某不是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案涉车辆名为变型拖拉机,实际为低速载货汽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拖拉机类型是指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案涉车辆虽然在泰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所登记为变型拖拉机,并取得拖拉机行驶证,但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拖拉机类型中并无变型拖拉机的名称。
从车辆管理上看,相似类型的车辆,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已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农用运输车实质是汽车的一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发布的保监发(2010)46号《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各地(指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
可见,所谓变型拖拉机其实是与农用运输车等类型相似车辆的演变,从其速度、功率、载重等看,实质上为低速载货汽车。
2.张某某持B1、E驾驶证驾驶案涉车辆不属于无证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张某某取得的B1、E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及E。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B1的准驾车型为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因案涉变型拖拉机实际为低速载货汽车,故张某某持B1、E驾驶证完全可以驾驶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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