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司法考试考前冲刺栏目,提供与司法考试考前冲刺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注意啦!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测试六”,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司法复习资料及考试经验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以下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含义的理解中不正确的是?
A.这里的法治是指通过法律治理国家,确立一种以保障国家权力为核心的社会状态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兼容并蓄、与时俱进,充分借鉴与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D.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2. 以下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是?
A.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B.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
C.邓小平理论中的法治思想
D.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3. 以下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的是?
A.依法治国
B.公平正义
C.服务大局
D.党的领导
4.在我国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坚持依法行政,其基本内容不包括?
A.合法、合理
B.高效便民
C.权责要统一
D.自觉诚信守法
5.下列选项中关于实证主义法律理论的描述,不正确的有?
A.实证主义法律理论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应当是怎样的法”
B.实证主义法律理论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C.实证主义法律理论大多会坚持认为“恶法亦法”
D.奥斯丁、哈特、凯尔森等人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而阿列克西则持不同观点
6.甲、乙二人的共同危险行为给被害人丙带来50000元的经济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以甲、乙二人经济状况存在巨大悬殊为由,判令富有的甲承担赔偿丙的损失的经济责任4/5,共计四万元。法官在此案中运用了?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保护个人利益原则
7. 关于法律语言、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成立?
A. 法律需要被解释,法律也必然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B.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C.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句”的形式表达出来,即法律规范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D.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规范语句包括命令句和允许句
8.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中能成立的是?
A.《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
B.《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注意啦!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测试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司法复习资料及考试经验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说法,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属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B. 在刑事司法中,合理解释刑法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C.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D.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适当,而刑罚适当要求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故A项错误;对刑法的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B项说法正确;c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c项说法错误;D项属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要求。
2 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 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 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 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 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有:(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存在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3)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止了行为人的犯罪实施行为或者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犯罪没有得逞。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此而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将该财物交付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的其他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和错误处分是欺骗行为导致的。如果被害人处分财物不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是被害人的怜悯,就表明欺骗行为没有发挥欺诈作用,没有导致被害人错误认识和错误处分,即便行为人自以为起作用,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既遂条件。胡某识破骗局,主动赠送财物,财产权并未受到侵犯,而是自愿放弃,行为人并非由于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法益并未受到侵害,不符合诈骗罪的既遂条件,甲成立犯罪的未遂。故A项当选。B选项中情形属于理论上的“停止重复性或继续性侵害行为”的情形,因为行为人具有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但是行为人主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的,符合犯罪中止中自动彻底停止实施犯罪的条件,成立犯罪中止。故B项不当选。绑架罪是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控制被害人,在行为人出于上述犯罪目的非法控制被害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已经成立犯罪的既遂,在此之后放弃对被害人控制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但是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故C项不当选。丁为了出卖妇女而实施了绑架行为,抓住了被害人的手腕,但尚未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还没有既遂。李某声称自己有性病这一情节并不足以阻止丁的拐卖妇女罪既遂。由于本罪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此罪既遂并不需要将妇女成功卖出,只要剥夺人身自由就可以达到既...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注意啦!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测试四”,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司法复习资料及考试经验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 下列关于法律、法规的立法事项,说法正确的是:
A.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B. 经济特区的政府规章效力高于上级政府规章
C. 地方性法规与规非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D. 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6条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A错误;经济特区的政府规章并非授权立法,所以根据《立法法》第80条的规定,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政府的规章,B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C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7 条的规定,可知D选项是正确的。
2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刘某因走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刘某没有上诉。中院逐级报请复核该死刑判决,如果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发回重审或提审
B.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时,可以提审被告人
C. 首犯袁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D. 王某因****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王某死刑,那么此案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知,A项表述正确。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5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B项表述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故C项表述符合规定。2012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此可知,D项表述正确。依题意,B项当选。
3 在天南市中级法院审理一桩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天南大学法学院实习生项某正在对证据进行理论分类。根据刑事证据的分类理论,下列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的是:
A. 被告人姚某承认伤害被害人杜某的供述
B. 证人姜某陈述看到被告人姚某遗失在案发现场的刀具的证言
C. 证...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注意啦!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测试三”,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司法复习资料及考试经验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 方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某公安机关的鉴定人陈某进行鉴定,并通知陈某出庭。开庭时,被告人以陈某不是高级职称为由申请其回避,并以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书记员马某曾经接受过被害人的请客为由申请其回避,对此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庭当庭驳回
B. 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C. 马某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陈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 陈某的回避由合议庭当庭驳回,马某的回避问题由检察长决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该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该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该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项正确。
2 S市某市政公司保安潘某因酒后与人争吵,情急之下用酒瓶将对方砸成重伤后逃窜至T市,被群众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以下关于刑事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拘留后,应立即将潘某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12小时
B. 除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于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潘某家属
C. 公安机关拘留潘某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出示拘留证
D.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潘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据此可知,不论是否是紧急情况,均须出示拘留证。C项错误。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注意啦!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测试一”,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司法复习资料及考试经验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 甲国与乙国为邻国,向来交好,彼此间缔结了若干双边条约,涉及边界的划定、共同防御等方面。后来,甲国由于民族纷争,一分为三,即丙国、丁国、戊国。丙国、丁国、戊国三国与乙国之间未曾缔结过任何条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既然甲国分立为丙丁戊国,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其与甲国曾经缔结的一切双边条约
B. 丙国有权依据乙国与甲国曾经签订的双边条约主张其与乙国之间的边界划定标准
C. 在民族纷争中,丁国将戊国境内某一博物馆长期存在的一件珍贵文物拿走,放在丁国新建的博物馆中,据为已有。根据国际法的继承原则,丁国的做法是受国际法保护的
D. 戊国无权拒绝继承甲国曾经进攻乙国所负担之债务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如国家间缔结的和平友好、军事同盟、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而“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道路交通、河流航行、水利、领土边界等条约,则属于继承的范围。故甲乙之间缔结的划界协定仍由丙丁戊三国继承,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动产的国际法继承,奉行与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其所处地理位置,都应转属继承国。故C项中所述的文物应由戊国继承,故C项错误。
恶债,如战争债务、征服债务,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继承国根本利益的债务,原则上不继承。故D项说法错误。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司法审判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自觉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筮、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成效显著。关于法治服务于大局,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 服务大局是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B. 服务大局是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
C. 服务大局是把法律作为解决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
D. 服务大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属性及重要使命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是从实践中得出真知,故A项说法正确。服务大局要求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故B项说法正确。我国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故法律只是手段之一而非“唯一”手段,故C项说法错误。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它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3 关于司法职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B.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C.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考前冲刺,如何调整心态”,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学习自我暗示,需要平时练就刚毅顽强的意志,要对自我及自我暗示有坚定不移的信心,并在实践中进行锻炼。下面介绍几种具体的方法:
1.学会微笑
微笑是一种无形资产,对于身心健康均有裨益。人的面部表情与人的内心体验是一致的、没有信心的人,经常愁眉苦脸、无精打采、眼神呆板。一个有自信心的人,眼睛炯炯有神,满面春风,充满朝气。微笑是人快乐的表现,能使人心情舒畅,振奋精神,能使人忘却忧愁、摆脱烦恼,学会微笑,体验微笑这种美好的心理感受。这个办法既简便又十分有效,当你长年累月逐渐养成微笑的好习惯,你就会觉得内心充满力量、充满信心。
2.多想自己开心的事
每个人都有成功或失败的一面,都有开心或不开心的事,多想开心的事,就是你做得最成功的事,那是你信心的保证,坚定自已的信心,就是力量的源泉。心理上美好的回忆能抹去心灵上的创伤。
3.语言调节法
语言是人类思想沟通的工具,也是人的情绪与表现的强有力的影响工具。通过语言既可引起人的愉快情绪。也可以引起人的消极情绪,既可以引起也可以抑制,即使内部不出声的内部语言同样也能使人调节自己的情绪。当你遇到紧急情况下,心里反复默念“镇静”二字,当你遇到大喜的事情、心里应默念“不要激动”,当你遇到愤怒或刺激时,应默念“息怒”二字,当你要发脾气时,心里应默念着“忍!忍!”在学习、生活、工作中,受到外界环境影响,总会产生一些消极情绪,为了尽快消除消极情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语言来调节自己情绪。
4.深呼吸身心放松法
古代有一高僧卧云曾说过:“静神养气”,静神养气对人的身心十分有益,学会身心放松对紧张、焦虑、抑郁、情绪不稳定有相当好的调适作用,当你静下心来,站或坐着,闭上眼睛,心里默念静神养气四个字,然后做深呼吸,吸气要缓慢,节奏感顺畅,然后慢慢呼气,呼气要细、长,速度比吸气还要慢,反复几十个深呼吸,会使人感到身心放松,收到比较满意的效果。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04-19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考前冲刺注意事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不要贪心。无论是360还是460,证书都是同一本。不要试图看遍所有的书籍听遍所有的录音。
2.不要为时间紧迫而沮丧。你应该盯着倒计时,但也应学会化压力为动力。
3.不要长时间挂在网上寻觅“知音”,下载所谓的考前信息,或做题或讨论试题,但发帖回帖下载真的很耗时,不妨多睡觉多散步多冥想回忆。
4.不要总以为还有下一个明天可以用来记忆知识点。最后这20天,狠狠的背书吧,背书会令你内心充实的!
5.不要妄自尊大。即便你去年是359,那不过代表,你还有241分的题目不会做,切忌掉以轻心。
6.不要疑神疑鬼,觉得自己什么都没有复习到。你欠缺的是最后一轮系统的梳理。请自信,我不会太差!
7.不要怀疑你的记忆力,是的,它就是如此健忘。所以你需要一遍一遍的来过,与你的健忘作斗争。
8.不要再渺茫的一遍遍从听课中去寻求内心的慰藉。每听完一个老师的课,课后的重新理解识记非常关键!
9.不要忽略司考历年真题的作用。做3遍5遍绝对不嫌多。不要舍本逐末,真题没做,却做了一大堆所谓模拟题。
最后,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考前冲刺记忆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考前冲刺记忆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宪法、公司法、担保法、仲裁法。
此十大法条合计480分,占司法考试分值比重的80%。并且,除宪法以外,其余九大法条均可能出现在案例分析试卷上,其身价非同一般。
司法考试难过,记忆量大是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这些数以万计的法条,考点密集,记忆强度最大。因此,应讲究记忆方法。以下几种方法不妨一试:
及时记忆法。
遗忘规律是先快后慢,因此,复习频率应是先密后疏,并尽量缩短复习周期。
交叉记忆法。
适时变换复习内容,如实体法与程序法、民法与刑法的间隔复习,上午看教材,下午做题。
早晚记忆法。
早醒无前摄抑制(先记知识对后记知识的干扰),睡前无后摄抑制,从而使记忆效果达到最佳。
司法考试的最后一两个月,时间利用价值极其珍贵。如果说前期阶段以理解为主,那么后期阶段便以强化记忆为主。同时应做个三五套模拟题,培养临考经验。
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此时应紧紧抓住重点法条、理论强的部分教材不放,不可搞题海战术。
司法考试复习脑力消耗量大,应注意劳逸结合。同时也应加强营养,多吃一些能增强记忆的食物,如蛋类、奶类、豆类制品及各种新鲜蔬菜和瘦肉等。
司法考试进行两天,四张试卷,每卷答题时间3小时。1至3卷由100道客观题构成,大多每一题就是一个小案例法理判断。卷四是主观题,由案例分析和文书写作构成,难度较大。总之,每张试卷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要说可以节省时间的部分,就是凭感觉作出的或曾经做过的题。司法考试是典型的超负荷型考试,对应试体能、心理状态要求非常高。进入考场,做题时应先难后易,对模棱两可的题目,凭第一印象,没有十分把握的不可轻易改动。
司法考试栏目为您推荐: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有效率的复习,赢得考试的胜利呢?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
2016司法考试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D.无效
2.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至少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
A.10万元
B.350万元
C.50万元
D.1000万元
3.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4.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
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下列何种民事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A.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作出民事判决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B.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C.某案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证言是真实的
D.某案的生效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不正确
6.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7.郑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委托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未作具体的授权。此种情况下,马律师在诉讼中有权实施下列哪一行为?
A.提出管辖权异议
B.提起反诉
C.提起上诉
D.部分变更诉讼请求
8.蔡某出售伪劣奶粉,被消费者赵、钱...
2016司法考试考前冲刺复习建议
迎战2016司法考试,赢在起点。留学群考试专栏给你提供合理有效的司法科目备考及考点试题攻略。
这个阶段许多考生越临近考试越紧张迷茫,不知所措,觉得学过的东西全忘了,因而需要从头全面复习。可是在考前短短的半个月中,全面复习是不可能的。究竟该怎么办呢?担忧、焦虑、烦躁、失望,诸如此类的情绪纷至沓来,搅得自己更加心绪不宁,难以安心复习。军心不稳,则难以克敌制胜,如果想要通过考试,首先要做的就是让自己的心情稳定下来。
首先,明确司考的特点与要求。在考前半个月,一般不能再紧张地埋头苦学了,而应该坐下来好好想一想。要重新思考司法考试的特点和要求,思考自己与司法考试及格线的距离,找出不足,有针对性地做补充性准备。
从以往情况看,司法考试的特点是考查知识点范围广,获得满分难。法律 敎育 网因此,不要奢望掌握所有的知识点。只需要掌握重要考点,就有可能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另一特点是考查深度有限,因此不必在理论钻研上投入更大的精力。
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考试复习是放弃的艺术,通过司法考试的关键始终在于把握重点,在于对重点内容的全面理解和准确记忆。司法考试历年真题中80%以上的内容都是重复考查,商法、经济法、国际法中的许多试题几乎就是原题重现,只不过考查的方式略有不同,这些相互关联的考点约占大纲、教材内容的20%。掌握大纲要求的20%的重点内容,就能做对真题中80%以上的题目——这正是应对司法考试的重要诀窍。
其次,制定目前的复习策略。考生找出自己与司法考试及格水平的差距,并采取有效措施缩短这一差距,就有把握通过司法考试。
第一、认清自己。首先要弄明白自己已经掌握了什么。无论学习时间长短,也不管学习方式如何,在考前半个月的时间,考生都要算算自己已经掌握多少东西。掌握的程度,可以从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考虑,哪些科目学得好,哪些科目学得不好;就一科目内部来说,则要考虑是理论掌握不牢,还是法律条文记得不准,或是做题技巧不够娴熟?对自己的分析越具体越好,明确划定自己不知道的范围,心里便不会过于紧张,不会再觉得无从下手。有时候未必是整个科目都学得不好,可能仅仅是某一部分学得不好。比如,民法学得不错,但是民法中的担保总是搞不懂,或者担保法整体上是明白的,法律 敎育 网但不明白保证部分;或者保证整体上是明白的,只是连带共同保证与连带保证总是混淆……如此等等。明白了自己的不足,学习起来针对性强,效果自然会好。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增强与补弱的关系。鉴于每个人都有自己比较擅长的科目,也有自己不太擅长的科目,确定哪些科目多拿分,哪些科目力争一个基本的分数,是很有必要的。还要确定自己的强项,依靠强项得分。有的人是靠第一卷、第三卷,有的人是靠第一卷、第二卷,有的人主要靠实体法,有的人主要靠程序法,因人而异。
在强化擅长的科目的同时,对于弱的科目也不能忽视或放弃。比如一个擅长民法的人,如果完全放弃了刑法和行政法,也很难通过司法考试。因为民法学得再好,也不过80分左右,全部拿到这些分数几乎是不可能的,刑法、行政法100多分要是都放弃了,受损太大。
第二、把握重点。具体的各个科目中的重点由考生自己去把握。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要关注那些容易得分的科目。除了民法、刑法、行政法、法理学之外,其他科目都是容易得分的科目。...
司法考试考前冲刺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