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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诉重点知识:逮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逮捕条件
(一)公安机关
具体下列条件的,应当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检察机关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2.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1)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三)总结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关于逮捕的规定,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四)例外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二、逮捕的程序
(一)执行机关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异地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审查程序
1.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程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
司法考试考友们需要掌握哪些重难点?如果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一定要收下小编给你的安利哦。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考友需要注意,司法考试中,商、经、知这一块总分还是很多的。商法能够考40多,经法是40整,知识产权有3个法律,合在一块儿是10几分。所以,商、经、知整体上能够考到110分,总分相当高。必须投入一些时间和精力。尤其注意在临考前最后一个月在进行冲刺的时候我们一般都觉得冲刺那些比较浅显的以法条为主的部门法效果会更好一点。商、经、知这一块总体来说理论不强,不是太难懂,但是记的东西多,主要背法条。建议,考前的最后一个月,主要是突击商、经、知,可以得到很多的分数,效果是比较明显的,能够增长很多。像刑法、民法理论性比较强的法律,在最后冲刺阶段恐怕记住就不会很明显了。希望大家先要把握商、经、知这110分,千万不要掉以轻心,不要过于轻视。
对于需要留意的考试方法和技巧,专家提醒,商法要考案例,一个案例16、17分,甚至是20来分,分数就很可观。商法如果考了案例,肯定就是考公司法。公司法内容很多,适合考案例题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其中设立问题是最主要、最适合变成案例题的小问题,要仔细进行分析。
另外今年有一个变化,经济法剔除了一个《证券法》,新增加一个法律《食品安全法》。所以在总分上应该保持稳定,还是40分,而且鸡肋化还是比较明显的,平摊下来20来个法律都是各自考一两道题。重点在哪里?只有一个,劳动法。现在复习劳动法,重点就是放在《劳动合同法》,以及前不久刚出来的《实施条例》上,这块肯定考题比较多,能够考4、5道题,需要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尤其是《实施条例》今年首次出现,请大家仔细解读。
另外就是商法这部分。商法在法律的范围上是新增加了一个《证券法》。另外《保险法》还修改了。所以,我个人有一个体会:第一,今年复习商法,重点对保险法要有所侧重,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因为往往新修改的法律、新出台的法律,第一年都会重点考到,这可以说是一个多年都遵循下来的惯例。所以,保险法是重点。另外一点,对于商法大家要适当地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因为它新增的法律是《证券法》。复习《证券法》今年要注意什么?应该要注意和《公司法》进行结合一起复习。因为《证券法》有很多东西跟《公司法》是相通的,比如股票的发行转让制度。比如说上市公司如何进行治理。这两个法律都有规定。所以,这些衔接之处是《证券法》最容易被考到的,请大家放到一块儿看,不要进行割裂。《证券法》和《公司法》关系确实特别紧密。
最后就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这一块是三个法律,一共是十几分。要是按照分值来分布,应该说《著作权法》是考分最多的,专利和商标都是少一点,尤其是商标法分数是最少的,考的也比较简单,只不过专利今年有所修改。所以,建议大家首先把重点还是放在著作权法上,其次再看专利。专利重点看什么?看我刚才说的修改之处。而商标法分数最低,可以简单看,分数不会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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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 2017司法考试重点:垄断行为”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大。
2.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
(1)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以表现在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以表现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是行为人之间协同一致的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产品的价格)。
3.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1)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以下具有横向垄断性质的协议。该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以下具有纵向垄断性质的协议。该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在竞争法上的义务提出了要求,其第11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垄断协议”一章中又专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相信这些规定将有效抑制行业协会的反竞争倾向,也使得对行业协会的规范有了具体的依据。
(3)垄断协议的豁免。
对于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这就是第15条有关垄断协议的豁免...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难点讲解:既遂 ”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既遂概念
实质:对法益造成“已然”侵害(实害或危险)。
形式:行为完整实现了构成要件内容,达到适用法定刑处罚的标准程度。
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盗窃罪、抢劫罪、侵夺罪、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都以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
常见罪名既遂标准:
1.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
例: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例:甲、乙二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丙开枪,其中一枪击中丙的头部,另一枪击中丙的心脏。事后虽能证明两枪均足以立即致人死亡,但无法进一步证明究竟谁击中何处以及哪一枪先击中被害人。结果无法确证谁造成的,罪疑从无从轻,甲乙皆未遂。
2. 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结果
例:甲本想砍掉乙的一条腿,一刀下去见乙大腿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乙送到医院。经治疗保住了腿,但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3.盗窃罪:既遂:对财物“取得了占有”
(控制说)为既遂,同时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
(1)在严密管理控制场所盗窃大件物品,如他人居所、院落盗窃,出控制区域为既遂。
司法解释:甲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盗窃油气,数额巨大尚未运离现场的,盗窃罪未遂。
08试题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C】
(2)小件物品,控制或隐匿为既遂,不以出控制区域为必要。即使还处在被害人支配的空间也是既遂。A在商店里将体积较小的货物藏于怀中的;B将他人家中原置于明处的首饰,以他日取得的意思藏于墙缝的;
(3)将窃取并已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毁弃的;
(4)赃物逃走时被原占有者或者警察发现、追踪而在极短时间内将窃取财物归还的,盗窃既遂。
4.抢劫罪。从被害人处强取财物为既遂
但是,在抢劫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按既遂犯处罚。
5.抢夺罪:控制财物为既遂
例(08卷二单选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专利侵权行为,关于民法的相关联系我们都不陌生,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说它与我们的生活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那么关于民法专利权制度相关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于发明创造是一种智力成果,因此保护范围只能通过权利要求确定。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指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即只能是同类产品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题例】(08·卷三·单· 24)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
1、概念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2、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
1、直接侵权行为的形态。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
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非专利产品上擅自标注上他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
B、在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而误导他人的。
C、在合同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他人的。
D、伪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2、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所谓间接侵犯专利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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