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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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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会[2012]73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努力进取,提高全省会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会计师及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及相关执业资格的在职在岗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并组织管理。

  第五条 符合报考条件并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后,在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财政厅签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该证书是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评审与聘任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人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具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忠于职守,近5年在本单位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十条 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国民教育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2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7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三)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