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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哈尔滨广厦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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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国标代码为13306,办学层次为四年制本科、三年制专科。

第四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广厦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哈尔滨广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九条 2016年哈尔滨广厦学院面向黑龙江省、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广西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共十四个省(市)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办法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

2012年哈尔滨广厦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12年哈尔滨广厦学院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大学城(学院路1号)。
    第三条:哈尔滨广厦学院国标代码为13306,办学层次为四年制本科、三年制专科,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四条:学生毕业后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广厦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哈尔滨广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2012年哈尔滨广厦学院面向全国部分省(市)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六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下志愿等同。不设志愿分数级差。
    第八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九条:往届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一条: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奖励与收费
    第十二条:我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金分别为一、二、三等。学院还为部分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报考我院第一志愿录取考生(成绩达各省本科三批录取控制分数线50分以上),一次性减免学费1000元。               
    第十四条: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宿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学院招生计划、专业介绍、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等详细情况见学院招生网站及招生简章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联系电话:0451-57350166  57350177  5735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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